实验中心规章制度正文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6-04-15

 

、上级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

1992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置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置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二)省财政厅对学校上报的实验室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相关附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上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装订规范;以及省财政厅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补充和修正,并作为评价的减分因素,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价

1.专家组听取学校实验室总体建设情况的汇报。情况汇报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举措,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2.专家组审阅自评报告。

3.对实验室自评报告的有关疑义进行提问,由汇报人当场进行说明和答辩。

4.实地考察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或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询问有关情况。

5.由各专家组组长负责,召开组内专家会议,根据评价的指标和标准,对实验室绩效情况进行评价,裁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总分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分值在90—75分(含75分)的为“良好”,分值在75—60分(含60分)的为“合格”,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6.由各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撰写实验室的评价报告(详见附2)。

(四)审定与反馈

1.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和评价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最后审定,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验室所在高校;若被评价的高校对评价报告及结论有异议,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复评,是否进行复评由省财政厅决定。

2.评价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汇总、归档。

六、评价结果应用

(一)省财政厅每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以促进各高校加强管理,提速增效。

(二)省财政厅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奖优罚劣,择优支持”的原则,对进展缓慢、资金移用的在建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将予以收回。

(三)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评价结果将上报财政部。

七、评价工作纪律

(一)专家组要依照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规则,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价工作。专家组成员应遵守回避原则,被评价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及与其有相关利益的专家,不得作为该被评价单位的专家组成员;被评价单位可以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专家,申请回避的确认,须经省财政厅同意;专家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评价单位收取报酬和报销费用,未经省财政厅允许,不得向除省财政厅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评价结果。

(二)各高校和实验室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评价工作。实验室所报资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所在高校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或故意造假者,将根据一票否决制,其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

(三)各高校和实验室不得向专家组或与评价工作有关的组织方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

附:1-1.高校基础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

1-2.高校专业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

2.评价报告格式及相关表格(表一、表二、表三)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省属高校实验室的建设,包括实验室的新建和续建,主要用于实验设备购置、更新。实验室按性质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对重要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入,投入一个,建成一个,不撒胡椒面。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中引入因素法,基础实验室考虑学生人数,专业实验室考虑专业性质及个数。条件成熟时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三)讲究效益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技术的创新性和目标的高度作为评审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高校,应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同时附上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省财政厅对学校报送的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其他附报文件资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并及时下达。

第五条 建立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学校在每年底、每个项目完成后,要将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省财政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未及时完成任务和进度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财教字(2002)100号 2002.12.20]


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各系所(室),各系所(室)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校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校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学校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应当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六)学校必须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导致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应视为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学校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学校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践教学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开展的各项实习、实训活动,包括实验实训教学活动、课程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各类实习实训活动,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以及毕业生就业见习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学生身份不变,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的身份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思想和以生为本、重在预防的安全管理理念,把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对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实践教学活动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校内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与活动合作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等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并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和落实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水平。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准入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第五章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基地(以下统称实践教学场所)是高校开展实践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建安全、卫生的实践教学场所和工作环境是高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也是建设平安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学生实践活动中,教师须全程参与,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原理、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组织、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向学生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在学生进行操作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践教学场所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教师应指导学生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水、电、气后方可离开实践教学场所。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和学生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妥善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科研资源。

 第六章 校外实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外实习活动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校外实习活动,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学生校外实习。

第二十三条 合理选择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实习之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事先签订符合规定的相关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从收取的学费中列支或者通过实习协议的方式由实习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实习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能保证学生的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学生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

第二十六条 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全程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对学生实习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要求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加班。确因需要必须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习过程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处理。

第七章 安全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足额安排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实践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新增或改建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评估,确保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设施设备隐患的排查,做好实践教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配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确保运行状况良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生化实验室等特种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危化物品贮存、使用、回收等规范要求,并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确保特种实践教学全过程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以及特种设备操作工作的个人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发放保健津贴,落实定期体检和疗养等保健措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废弃物处置办法,科学处置高校实验室废弃物。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场所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91日起施行。


校内规章制度


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132

0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嘉院办〔2005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目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单位(部门)仪器设备分管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管理工作;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员是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指导、审核、督促、检查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计划;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维护维修制度,做到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要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或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操作培训与训练,使他们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未经培训、操作考核不合格人员私自操作大型仪器设备,避免因操作不当或失误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并对维护维修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做到小、中修不出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有关单位(部门)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各实验室新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要充分运行,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须立即与厂家联系,及时修复或做出退(换)货处理。凡超出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可采取自修(日常维修)、送修、上门维修等形式进行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首先立足自行修理,确实无力修复的,再送修或请人上门维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行政公共设施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论证等。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向学校提出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按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

(二)各单位(部门)应把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列入实验室运行经费年度预算或办公经费年度预算,以确保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一次性维护维修金额的大小分为大额维护维修和一般维护维修。单台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多台同类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为大额维护维修,其他列为一般维护维修。一般维护维修的费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大额维护维修的费用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和用途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教学用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费用全部从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列支;

2.公共平台用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费用,20%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筹解决,80%从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列支;

3.科研用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费用,全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4.当大型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以明确界定时,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维修内容,可适当调整学校与部门对维护维修经费的支付比例。

(四)行政公共设施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用从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列支。

(五)大额维护维修费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先将自筹经费划转至学校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帐号内,维护维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统一结算。如有调整,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际发生的维护维修费用超过预算,超过部分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支付。如有结余,按自筹比例退还给仪器设备所在单位。

(六)各单位(部门)擅自联系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维护维修,其维护维修经费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仪器设备大额维护维修工作流程:

(一)凡需进行大额维护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的大额维护维修还需同时提供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等材料。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复杂程度以及维护维修金额的大小,分别采用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是否同意维护维修申请方案。原则上单台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多台同类仪器设备一次性维护维修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维护维修需组织专家论证。

(三)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涉及货物与服务的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嘉兴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四)大额维护维修应签订维护维修合同或协议,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维护维修实施过程应严格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执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过程进行监管。

(五)大额维护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或委托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如实填写《嘉兴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验收单》。验收小组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应在3人以上。

(六)维护维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如实填写《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登记表(大型仪器设备)》,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与维护维修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

嘉院设字〔20131

0一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内涵建设,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升实验室建设质量和实验室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国家教委令第20号)和《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嘉院设字〔2006〕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下属二级实验室。按自然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实验室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将学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公共平台等类别对实验室进行分类考核。

(二)指标导向原则。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能实事求是反映实验中心和二级实验室的客观实际,反映实验室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情况,引导实验室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三)动态监测原则。建立反映实验室绩效的实验室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库,实施平时常规检查与年终实验室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条  考核组织

(一)学院层面:各学院成立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其归属实验室的绩效自评工作。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组一般由5人组成,分管院长任组长,实验室主任和有关专职教师任成员。

(二)学校层面:由分管副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若干个考核专家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5人以上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由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有关专业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与记分办法

(一)实验中心所属二级实验室绩效考核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资产管理(30分)、实验室综合管理(30分)、实验教学与管理(28分)、教学成果(12分)等四大部分。(见附表1:嘉兴学院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

学科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资产管理(20分)、实验室综合管理(20分)、研究与技术成果(45分)、人才培养(15分)等四大部分。(见附表2:嘉兴学院学科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资产管理(12分)、实验室综合管理(18分)、大学生创新活动和成果(70分)等三大部分。(见附表3:嘉兴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

公共平台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资产管理(30分)、实验室综合管理(30分)、服务效果与效益(40分)等三大部分。(见附表4:嘉兴学院公共平台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

(二)二级实验室的绩效考核成绩按照加权平均计算后形成实验中心考核成绩,计算公式为:∑各二级实验室考核得分/二级实验室个数。

(三)实验室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仪器设备完好率、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及利用率等部分考核指标以平时学校组织的实验中心检查成绩进行考核。

(四)无大型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指标的考核得分以总分按比例折算。

(五)每项指标的满分值即为该项指标的封顶值。

(六)同一成果只能列入一个二级实验室计算得分,不能重复计算;各类成果只按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统计。

(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公布实施各类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中各项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学院自评。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各学院根据《嘉兴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对所属实验室进行自评,各学院应认真准备佐证材料并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佐证材料由实验中心保存,并作为学校实验室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学校考核。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询问,查阅相关佐证材料,核查数据,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并按照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进行打分。现场不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一)根据二级实验室的得分情况确定实验中心和二级实验室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布。

(二)学校将把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实验室投入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工作水平高的实验室在今后的实验室建设中给予重点投入;对管理水平、效益低下的实验室减少甚至停止投入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学校将把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与学院年度考核挂钩。各学院应将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与实验人员考核挂钩。

(四)学校将对实验室绩效考核优秀的实验中心和实验室予以表彰。考核结果排名前五位的二级实验室可以参加学校优秀实验室评比,考核结果排名前三位的实验中心可以参加学校优秀实验中心评比。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嘉院设字〔20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学院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略)

2.嘉兴学院学科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略)

3嘉兴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绩效考评记分表(略)

4.嘉兴学院公共平台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略)


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12]6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持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嘉兴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室归属单位要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实验室的灾害性事故的发生,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确保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有效地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

第三条 安全事故处置原则及要求

1.坚持先救治,后处理;先救人,后救物;先制止,后教育;边处理,边报告的原则。

2.一旦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第一时间通知事故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直接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3.实验室人员应熟练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熟悉各类小型安全事故的急救方法。所有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的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好装备、器材和工具,服从指挥,严守纪律。

4.遇到有毒有害气体扩散事故,在现场抢险的所有车辆人员必须停留在上风向,抢救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加强灾情侦察,严防扩大事态。

5.相关学院根据所属实验中心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第四条 小型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1.若因乙醚、乙醇、苯等有机物引起着火,应立即用湿布、细砂或泡沫灭火器等扑灭,严禁用水扑此类火灾。若遇电器设备着火,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

2.遇烫伤事故,切勿用水冲洗,可用高锰酸钾等溶液清洗伤口处,再擦上凡士林、万花油或烫伤药膏。严重者应立即送医院急救。

3.若在眼睛内或皮肤上溅着强酸或强碱,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再用碳酸氢钠溶液或硼酸溶液冲洗。

4.若吸入氯、氯化氢等气体,可立即吸入少量的乙醇和乙醚的混合蒸汽。若吸入硫化氢气体而感到不适或头晕时,应立即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

5.若有毒物质进入口内,把大约10%的稀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水中,内服后,用手指深入咽喉部,促使呕吐,然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6.被玻璃割伤时,伤口内若有玻璃碎片,必须把碎片挑出,然后涂抹酒精,红药水并包扎伤口。严重时应先在实验室内做简单处置,然后送医院急救。

7.遇到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重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第五条 大型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1.火灾、爆炸事故:拨打119请消防部门灭火。拨打120请医疗部门抢救伤员。

2.有毒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拨打119请消防部门联系化工部门为主,公安、消防、环保、交通部门配合处理。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事故: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劳动、保险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事故善后处理

实验室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应做到灾后不见灾,不发疫情,残留不扩散,环境不污染。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设施受毒物污染,必须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有关部门(卫生防疫、环保)检测无碍,方可离开现场,以防造成次生灾害。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

嘉院设字[2012]1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与师生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人员都必须贯彻落实相关安全与环保规定,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重视安全,保护环境。

第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与环境管理责任制。学校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关二级学院院长是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的管理人,实验中心主任对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和相关学院对实验室安全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实验中心应指定1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员,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本中心的安全与环保工作。管理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与环保知识。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在进行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之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掌握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及防火灭火的方法。学生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有权责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

第六条 教学、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精密仪器,必须在指导教师讲解安全操作规程、调试运转合格后方允许操作。学生不得随意动用其它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得改动、拆卸安全装置。危险性实验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专人监管。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必须有2人以上并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等设施。使用大量易挥发有毒物品的实验室应安装强化通风设备。实验操作人员要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

第八条 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照明装置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安放时要有固定装置。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充装其它气体。

第九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修用电设备、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具体按《嘉兴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并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具体按《嘉兴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与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定期做好消毒灭菌工作,保持实验环境清洁,具体按《嘉兴学院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放射性实验室应符合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规定的要求。做放射性实验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具,必须有隔离屏障及其他防护措施。操作完毕后立即洗手或洗澡。实验中应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危险性小的放射源。实验室应保持安全清洁,具有良好的采光及通风条件。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备、器材摆放合理、整齐、排列有序。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实验室要建立经常性清扫制度,经常保持实验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实验室通道应畅通无阻,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检修。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以便于取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专人掌握,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水、电、门窗。实验室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注意随手锁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具体按《嘉兴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及公安等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实验,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条 各相关学院要对实验中心的安全与环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与环境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在处理重大事故时,相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和有关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同时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并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中心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嘉院保字〔2008〕1号

○○八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校内教学、科研正常有序进行,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实验设备处、保卫处在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组织、开展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院长是学校委托本学院管理的实验中心(简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副院长)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学院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协助主管院长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中心主任安全管理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应明确经过培训且具备本实验室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在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报告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防火、防水、防盗及防事故发生的能力。安全员对实验室安全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不符合操作规程、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在实验室显眼地方悬挂,严格贯彻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始实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其熟知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和必备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值班制度,安排好值班人员,保证值班人员在位在岗,做到“定人、定位、定时、定责”,并做好值班巡查记录和实验室出入登记记录。

第九条  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裁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调查,以最短的时间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关责任人及其实验室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法规进行处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顾及国家有关规定而自行其是的,学校实验设备处、保卫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按规操作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11〕5号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积极性,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根据《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的来源由学校预算经费、实验室开放收入的提成、社会捐赠等构成。

第三条 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所需经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费补贴、实验室开放奖励、开放实验室的实验耗材费和维修维护费等。

第四条 开放基金的资助条件

(一)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

教学计划以外且实验学时8学时以上,并能同期招收10名以上的学生进行实验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费补贴

1.校内教师和校内学生教学任务以外所需用大型仪器设备对实验机组的开放奖励费;

2.校内教师的科研项目和学生参与的实验项目所用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因经费困难,不能支付经费的;

3.校内教师和学生科研所需,但校内无该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使用外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

4.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前期探索工作。

(三)实验室开放奖励

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实验室、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奖励,如优秀开放实验室、优秀开放实验项目、优秀实验开放个人、优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机组。

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初审后上报,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符合开放基金资助条件第二条第1款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补贴资助无需申请,直接到实验室预约使用;符合第二条第2、3和4款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初审,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资助金额。使用校外大型仪器设备者,其使用费资助的最高金额为校外该台仪器设备使用费的90%。单次资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凡学生使用开放基金时由其指导老师提出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同一申请者每年限申请两项。

第六条 开放基金的管理

(一)实验室开放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根据开放收入和实际需求等情况向学校提出开放基金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按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

(二)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的项目金额中30%为实验室运行费,直接划拨到相关实验室用于补贴实验材料消耗,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劳务费比例不超过70%;

(三)校内教师和校内学生教学任务以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10%收取,凭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名的实验室校内联系单进行结转,纳入实验室开放基金账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经费负责人签名的校内服务联系单和计划财务处的收费情况,按照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25%,从实验室开放基金中支付实验机组开放奖励费;

(四)申请资助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补贴事后划拨,专款专用。使用外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资助使用费,凭发票报销,结余收回。

第七条 凡利用开放基金完成的课题,在发表论文或鉴定成果时,应注明“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字样。未按要求标注者,不能再次获取开放基金资助。

第八条 基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半年,过期不予保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11〕4号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嘉院党发〔2010〕5号)精神,构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的实验室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用于保证实验室正常进行的日常性消耗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等。

第三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从学校划拨至学院的自主理财经费、跨学院实验室运行结算经费、开放收入和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四条 各相关学院应根据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的1%-3%确定实验室运行经费,并在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以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跨学院实验运行经费结算

(一)跨学院实验运行经费按下式计算:人时数×实验运行单价

其中:人时数=实验计划时数×参加实验学生数

实验运行经费单价按实验和学科性质的不同暂定如下:

1.公共基础实验中心:0.2元

2.经济管理实验中心:0.3元

3.生化工程实验中心:1.0元

4.医学实验中心:2.0元

5.建筑工程实验中心:0.8元

6.材料与轻纺工程实验中心:0.6元

7.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0.4元

8.机电工程实验中心:0.5元

(二)跨学院实验运行经费的结算每学期进行一次,结算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教务处的结算数据,从学生所在学院将实验室运行经费划拨至实验中心所在学院的实验室运行经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面向学生开放实验运行经费结算

教学计划外面向学生开放的自选实验课题、参与竞赛和科研等开放实验,其运行经费从课题或专项经费中列支,有关管理部门应在立项或专项拨款中明确实验室运行经费的金额,专款专用。

第七条 面向教师科研、社会开放的实验运行经费结算

参照《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设立设备大修专项经费,设备大修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向学校提出设备大修专项经费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按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设备大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单台设备一次性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维修,各实验中心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使用。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经费由设备所在学院负责,从学院自主理财经费、跨学院实验室运行结算经费、开放收入中开支。基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现状,学校给予一定的启动专项经费予以资助,资助额以大型仪器设备值的1%确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各实验中心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使用。启动专项资助逐年减少直至停止资助。

第十条 特殊耗材(如病理解剖用耗材等)由实验中心所在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作为专项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08〕4号

开展教学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是解决和完善教学实验需要仪器设备的重要途径。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提高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的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开发,规范对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制设备须遵从的原则:

1、自制设备除了能满足教学需要,还要在费用上保证学校受益,即自制设备的最终造价要低于市场同类或类似设备的平均售价;

2、自制设备完成后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二条  自制设备的申报立项:

1、实验设备处为自制设备的主管单位,负责自制设备的审核和管理。

2、对满足条件的仪器设备自制,由承制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对设备自制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后,填写《嘉兴学院自制设备申请书》,经所属学院(实验中心)审核,实验设备处批准后执行;1万元(含)以上单台自制设备,或总价在2万元(含)以上批量自制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3、自制设备申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制设备的目的和必要性;自制设备的技术路线、特色之处;是否国际、国内或地区领先,新颖性如何;自制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同行专家或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自制设备的预计最终造价以及与同类设备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自制设备的经费来源及预算(包括原材料费和劳务费);自制设备的实施组织及进度安排等。

第三条  经费和项目管理:

1、资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批准立项的自制设备项目,发给项目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管理。

2、单个项目总资助经费的构成:

1)硬件费,包括元器件、材料等,控制在总经费的70%~80%;

2)软件费,包括调研、资料、差旅费等,控制在总经费的5%;

3)研制人员劳务酬金,控制在总经费的5%~20%,具体数量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技术含量以及难度等,由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确定;

4)管理费,用于主管部门方案论证、项目验收等支出,控制在总经费的5%。

3、凡申请自制批量仪器设备,应先行制作样机,经实际使用72小时后,各项技术指标都能达到设计要求,并有明显经济效益,方可批量自制。

4、每个自制设备项目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

5、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还回项目主管部门。

6、项目监督与检查。项目启动6个月后,项目主管部门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此头6个月内用款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60%。如启动6个月后进展良好,项目继续;如检查显示项目进展不佳,主管部门则终止经费资助。

7、对于一些有推广价值的自制设备,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自制设备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有价转让给外单位的,其所获利润的30%上交学校。

第四条  成果验收:

1、自制设备完成后,自制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管部门须根据申请及时组织专家验收。

2、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

第五条  奖励和惩罚:

1、自制设备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且经费开支清楚、手续完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2、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如因特殊的客观原因而延误,则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否则,该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3、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除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外,还要对项目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做撤销项目或自负一定比例研制费用的处理。违反经费使用原则,弄虚作假、将自制设备经费挪为他用,或超出经费预算购买物品、支付人工费的,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对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规定

嘉院办〔2005〕16号

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作用,规范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工作,本着增收节支的精神,制定以下处理规定。

一、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多余、闲置固定资产范围

1、因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或更新,不再使用的;

2、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再使用的;

3、长期闲置,多余积压的。

(二)调剂审批程序

1、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调剂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校内调剂后剩余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汇总造册,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外调剂、有偿调拨或拍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3、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教科用品,如移作它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要事先报原免税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

(三)调剂物资处理办法

1、校内教学与行政之间,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

2、调给实习点、协作单位或贫困地区的固定资产,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实行计价无偿或优惠价调拨。

二、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报损报废固定资产范围

1、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3、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

4、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

5、修复费用过高达到原价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各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应从严把关,对于能维修使用的,要尽量予以维修后连续使用,凡有固定资产需要报损报废的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2、原单价在500元以下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科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组织鉴定,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3、原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教科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组成三人小组(至少有一人具有副高职称或以上职称)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

4、单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5、凡由于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提出报损报废的,在按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6、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前,应经校务会议或主管校长批准,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拆除房屋后,根据房屋拆除的书面记录,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7、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牵头处理,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报损报废物资处理办法

1、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由资产管理部门逐台进行帐务处理,并在每年11月汇总报财务管理部门。

2、资产管理部门对回收入库的报废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可能拆下利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调拨(有偿或无偿)或按废品出售。

3、待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和待出售的废品采取竞价方式处理,凡其原价值单价超过5万元的,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共同竞价拍卖或谈判竞价方式进行。

4、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1)房屋和结构物、大型、大众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低于五万元的80%上交学校财务;超过五万元的,超过部分95%上交学校财务,其余部分资产管理部门用于设备报废、专家评估论证、仓储、搬运等劳务及设备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2)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的低值、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70%上交学校财务,其余部分资产管理部门用于设备报废、专家评估论证、仓储、搬运等劳务及设备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3)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的其它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的30%上交财务,其余部分资产管理部门用于仓储、搬运等劳务及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四、对于学校合并等原因产生的资产报损报废问题,由学校专门成立小组处理。

五、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嘉兴学院

○○五年十一月九日


嘉兴学院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嘉院财字〔200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资金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划拨;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财政厅的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统一核算,包括设置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收支账,并由专人分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校实验室专项建设,其支出主要包括:

1.设备购置费:列入实验室建设专项的计划购置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图书、计算机软件及设备安装费和外贸进口手续费、通关费、仓储费等费用;

2.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分析费、资料费、差旅费等;

3.修缮费:指房屋改造、实验室维修等费用;

4.其它费用:除以上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上述(1)、(2)项。

第四条 实验室专项设备的采购,由学校物质设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进行,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办理,确保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第五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实验设备处负责宏观调控。报销时须经实验设备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自筹资金报销时,应该填写《嘉兴学院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汇总表》,作为自筹资金入账和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实验室的修缮项目,必须纳入修缮计划,并按照学校修缮管理办法,组织修缮;修缮项目结束后,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方能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

第七条 每年年末,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向实验设备处上交实验室专项建设自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经费执行及下阶段计划等。

第八条 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接受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如发现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挤占行为,学校将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作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有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

00四年八月八日


嘉兴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06〕1号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手段和重要物质基础,是实验室建设及学科建设的投资重点,是完成教学和高水平科研课题的必备条件。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鼓励开放使用和规范开放使用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性能良好,可对校内外提供服务机时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经管理部门认定应该对校内外开放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收费开放使用制度,各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效益。

二、开放方法

1.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服务平台

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性能良好并可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进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服务平台,实行对外开放服务。进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需由所在单位填写《嘉兴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服务平台入网申请表》,并在实验设备处网上公布: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可供开放的时间等。各单位配备的管理人员须对网上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

2.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入网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收费,若没有收费标准参照的,根据以下计算方法,由设备所在实验室参考下列计算方法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上网公布。

计算方法 :使用收费 基本费 + 管理费

基本费 电费 + 水费 + 消耗费 + 仪器维护费 + 机时费(开机费)

(注:消耗费为化学试剂、气体、易耗实验材料等的成本费。)

管理费 基本费 × 15 20

3.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开放的实验室须履行以下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3)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

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4.实验室按照《嘉兴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的要求,认真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情况。

三、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方式

1.计财处设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收入帐户,并根据不同实验室设置相应的明细帐,反映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收入;

2.由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根据已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测试人开出交款通知书一式二份,测试人持交款通知书到校计财处交款,然后凭加盖计财处公章的交款书,到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委托测试,或在管理人员指导下上机操作。

四、费用的分配与使用

实验室获得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收入按照《嘉兴学院有偿服务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五、奖惩措施

1.为鼓励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学校从实验室开放基金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大型设备的开放。

2.教师科研所用大型仪器设备费用原则上由教师科研经费支出,对于支付确有困难的教师和进行科研前期研究需用大型仪器设备的教师经校科技处签署意见后,可向实验设备处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用。

3.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开放使用,学校将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其考核纳入对实验室的总体考核中,并对大型设备使用效益高的实验室给予一定奖励。

4.对使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又不对外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出,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解释。

 

 

嘉兴学院

○○六年四月六日


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嘉院设字〔2010〕2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实验室开放,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客观要求。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能力和实验室资源效益,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原则

1.人才培养优先原则。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各实验室的开放应首先为学校人才培养服务,优先向学生开放,建立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2.分类管理原则。各实验室的开放应根据实验室特点和学生、教师的实际需要,以全天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和阶段开放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开放。计算机房、语音室和图书馆要实行早上8点至晚上9点的全天开放,其它有条件的实验室要逐步实行全天开放。

3.有偿服务原则。各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教师科研工作和社会开放。除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和教务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减免实验费用的项目外,实验室面向教师科研工作和社会的开放均实施有偿服务,努力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效益。

4.积极扶持原则。学校积极鼓励并扶持实验室创造条件为学生、教师和社会提供开放服务。各学院可根据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工作量,合理计算实验室开放工作量,调动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实验室开放形式

实验室开放主要分为面向学生、面向教师科研工作和面向社会三种形式:

1.面向学生的开放。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自选实验课题型:指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实验课题,由学生自由选择并独立完成方案设计、装置安装与调试、实验过程,撰写实验报告的实验项目。

2)学生参与竞赛型:指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竞赛或创新活动等需要开展的实验项目。

3)学生参与科研型:指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经学校立项的大学生研究训练(SRT)项目,学生个人、社团、兴趣爱好者结合实验室条件在教师指导下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2.面向教师科研工作的开放。实验室向教师科研工作的开放,包括为教师科研工作提供所需要的场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等。

3.面向社会的开放。实验室在确保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除面向学生和教师科研工作开放外,利用实验室平台对校外承担社会科技服务收费的开放形式。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1.实验室开放的组织领导。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直接领导本学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

2.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实验室面向教师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的开放工作,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和有偿服务原则,视具体情况以预约开放的方式开展。面向学生的开放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1)面向学生的自选实验课题型项目每学年申报1次,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由学校统一向全校学生公布。对感兴趣的项目,学生应填写“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指导教师和实验中心同意后交实验室所在学院审核,实验室所在学院应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并在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应在规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并完成实验。

2)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参与竞赛型项目所涉及的开放实验,由教务处下达任务至相关学院的实验室承担。由各学院组织的学生参与竞赛型开放项目所涉及的开放实验,需跨学院安排实验室承担的,由竞赛组织单位申请,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解决。

3)参加大学生研究训练(SRT)项目等各类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项目的学生,应向实验室预约实验时间、地点,在教师的指导下按时参加实验。

3.实验室开放的组织管理。

1)针对面向学生的开放实验项目,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技能、创造性思维和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

2)学校鼓励实验室接受高年级成绩优异的贫困生以勤工助学的形式从事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值班等,解决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3)对每次开放实验,实验室均要做好安全工作和开放情况的登记。

4)各学院应充分利用校园网、大型仪器设备网上发布预约平台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实验室开放工作效率。

5)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总结和交流工作,每年9月份将上一学年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实验中心(学院)存档,并报学校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6)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

四、实验室开放经费管理

1.实验室开放基金。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开放项目的建设、实验室开放奖励等。实验室开放基金来源由学校拨款和实验室开放收入的提成两部分构成。

2.实验室开放收费管理。实验室开放服务所收费用一律上交学校计财处。校计财处设置实验室开放收入账户,并根据不同实验室设置相应的明细账。

1)对社会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校内开放收费标准由相关实验中心依托的学院参照市场价格申报并经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2)校内教师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和非教学计划实验项目应支付实验耗材费和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减免实验费用的除外),经费可从教师科研经费开支。实验耗材按实计算。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按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10%收取。

3)对社会开放项目应收取实验耗材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和科技劳务费等。对与我校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校外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80%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对社会开放用于非科学研究可按照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80%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

4)学生计划外上机以及对于复印机、一体机、绘图机、打印机等可经常性对外服务的小型仪器设备按照学校审定报批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他针对学生的开放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此类收费,除用校园一卡通收取外的服务收入每年与计划财务处结算2次(每年6月和12月各1次),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3.实验室开放收入分配管理。

1)电脑机房、电子阅览室开放服务收入的50%由实验中心依托的学院支配,用于支付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实验材料费和相关人员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等,其中劳务费和招待费支出不高于实验室开放收入的50%,由实验中心依托的学院负责审核;50%上缴学校,其中5%用于网络信息费,30%用于支付公共条件和管理费(不使用网络时比例为35%),15%作为实验室开放基金。

2)其他对外服务收入(在扣除被服务方所支付的必要材料费外)的70%由实验中心依托的学院支配,用于支付该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实验耗材和相关人员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等,劳务费和招待费支出不高于实验室开放收入的60%,由实验中心依托的学院负责审核;30%上缴学校,其中15%用于支付公共条件和管理费,15%作为实验室开放基金。

4.实验室开放人员经费管理。

1)对于从事教师科研服务的实验室人员,根据教师签名的记录表和计划财务处的收费情况按照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25%予以奖励,经费从实验室开放基金列支。

2)学生勤工助学从事免费性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值班等工作的酬金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学生勤工助学从事收费性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值班等工作的酬金由该实验室所在学院按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支付。

五、实验室开放考核与奖励

1.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对学生完成的开放实验项目,经学校审核结项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并对优秀项目予以奖励。

2.学生在参加开放实验中所取得的独创性成果或论文、教师享受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所产生的成果或论文,应在该成果或论文中注明“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字样。

3.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验中心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将实验室开放情况作为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4.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奖励制度,评选优秀开放实验室、优秀开发实验项目、优秀实验开放个人、优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个人,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实验室、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奖励。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嘉院设字〔2008〕1号)同时废止。


嘉兴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进行实验前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文明和遵章守纪教育,认真学习有关实验室的规定和设备的操作规程。

二、学生必须按时上实验课,不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无故迟到者,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未做实验者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

三、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初步了解实验所用仪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准备不合格者,必须重新预习,否则不能做实验。

四、进入实验室后,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高声喧嚷,不随便串走,不搬弄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五、服从实验指导人员指导,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认真地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实事求是的记录实验数据,不得草率从事,不得抄袭他人实验结果,培养严谨的科学实验精神。

六、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人员并及时处理。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电源、灭火),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七、实验中要节约水、电、药品、打印纸、元件、原材料等,并要保护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设施。

八、实验中不准将固体物品或有腐蚀性液体倒入水槽,废碱和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中。

九、实验完毕后,应主动整理好仪器设备和实验工具,关闭水、气、电源。实验室内任何物资,不得擅自带出,并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

十、认真分析实验结果,科学处理实验数据,按时完成实验报告和实验作业。

十一、凡违反实验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它仪器设备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十二、学生拟利用业余时间重做实验,须事先与实验室预约,按实验规程操作。重做实验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酌情付费。


嘉兴学院实验室建设若干规定

嘉院设字〔2008〕3号

为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全面提高教学水平与质量,根据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将实验室建设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总则

1.实验室建设应以高校实验室工作条例、基础专业实验室评估办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嘉兴学院二级管理工作条例》为指导,认真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

2.二级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建设工作,要将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3.实验室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建设管理体制。

实验设备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分配、审核、监督使用;

2)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审核、论证、立项、检查建设进度、验收;

3)负责实验室总体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

4)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规划,负责实验室用房的调整。

学院职责:

1)负责根据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确定实验项目建设;

2)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方案的拟定;

3)负责指定中心实验室分室负责人和相关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组织成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小组并指导其工作。

实验中心(实验室)职责:

1)负责实验室和实验教学日常管理、中心内部实验用房调整,统筹中心实验室的建设;

2)对应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定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项目建设小组成员,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

3)整理完善实验室实验项目,配合专业教学开设创新性实验,负责保管实验室建设资料。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小组职责:

1)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的编写,负责已经审批的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全面建设工作;

2)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有建设资料移交相应实验室保管。

4.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由有关分院和实验中心人员共同组成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实验项目的建设,直至实验室建设全部结束。

二、立项与建设方案审定

5.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与建设方案审定程序是:

1)学院拟定年度实验室建设方案,经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实验设备处;

2)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实验室建设项目年度建设经费,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建设经费拟订实验室建设的详细实施方案,经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实验设备处;

4)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审核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原则上,投资金额在20万以上的项目,均需经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

5)已经专家论证的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建设。

6.有在建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当年新的校内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建设与验收

7.实验室建设由项目实施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小组应严格按照实验设备处审核立项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实施方案确有较大调整的,需按程序进行重新审核。

8.采购中心担负全校实验室设备的采购任务。采购中心接到已经学校审批的仪器设备采购方案后,应按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拟定采购方式,经批准后采取招标采购、议标、竞争谈判和用户采购等多种采购手段,在规定日期内将实验设备采购到位。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评标时需有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监察处等部门参加。采购中心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合同一式六份,采购中心、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和校档案馆各存一份。

9.公共事务管理处担负全校实验室房屋装修任务。公共事务管理处接到已经学校审批的实验室房屋装修方案后,负责组织人员制订实验室改造实施方案和预算,并按相关程序会审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装修改造建设。其中涉及到实验室房屋结构变动或水电改造项目的,由基建处配合公共事务管理处完成建设任务。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组织实验室房屋装修改造工程招标,评标时需有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监察处等部门参加。公共事务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一式六份,公共事务管理处、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和校档案馆各存一份。

10.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实行两次验收制度。

1)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各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项目进行试做,取得完整的实验数据,待实验数据合格后向所在中心或学院提出验收申请,由中心或学院组织专家及有关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对应的实验中心或学院,由实验中心或学院组织正常的实验教学。采购中心根据验收合格报告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的设备费。

2)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并试运行三个月后,由项目建设小组向实验设备处申请进行项目验收,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终结验收。房屋改造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小组向实验设备处申请验收,实验设备处组织公共事物管理处、使用部门及有关专家验收。

11.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变更,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1)各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采购中心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采购,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和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和型号。由于特殊原因必须更改已批准的实验室建设方案和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型号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实验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实验设备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和公共事务管理处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实验室房屋装璜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更改其施工建设方案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实验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并经公共事务管理处签字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实验设备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12.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桌椅等实验室配套设施,其建设过程参照仪器设备的采购建设过程执行。

13.实验中心主任和各学院实验室建设负责人全程管理实验室建设,负责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禁随意变更实验室建设方案和超标购买仪器设备。

四、建设经费管理

14.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设备处在财务设立实验室项目建设专项账户,并发给项目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管理。

15.实验室建设经费支出范围是:实验设备费、部分实验室内部装修费、实验室搬迁费、实验方案调研和设备采购差旅费、方案论证费、实验室验收费。

16.实验方案调研、设备采购差旅费、方案论证、实验室验收等费用,实行比例管理,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由实验设备处专项列支,支出时需经严格的审核程序。

1)只有经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方案的项目,才能安排该类费用,其费用标准是:原则上不超过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1%,且比例随项目建设经费金额的增长而下降;

2)实验设备处应根据项目性质、建设和采购设备的难易度综合确定经费开支,立项时在项目经费卡上注明;

3)外出调研差旅费要严格控制,在外出调研前,由项目负责人向实验设备处提出调研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外出调研。

17.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支出程序是:

1)设备经费支出,由采购人员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所在中心(学院)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负责人签字,实验设备处签字后,由采购人员到财务报销。

2)实验室房屋改造装修费,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实验设备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审计部门审毕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员到财务报销。

3)调研和其他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中心(学院)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负责人签字,实验设备处审核并签字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报销。

4)借款或预付款支出程序同上,按不同类别分别由采购中心、公共事务管理处和实验室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

五、奖惩

18.实验室建设完成并经学校验收合格后,学校将一次性给予实验室项目建设实施小组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按实验室项目的类别和建设规模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项目建设总经费×编制系数×质量系数+到位财政专项经费×专项编制系数)×岗位系数值

项目建设总经费单位:百万元

到位财政专项经费单位:百万元

编制系数:专业类实验室建设为0.17/百万元;计算机、语音、多媒体教室类实验室建设为0.08/百万元。

专项编制系数:0.12/百万元。

质量系数:属于学校经费资助建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其质量系数一般为1,经学校验收为优秀的其质量系数为 1.2,非正常条件下未能按时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但经学校验收为合格的其质量系数为0.8;属于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其质量系数以省级部门验收的结论等级为准。经省级验收为优秀的其质量系数为2,经验收为合格的其质量系数为1.5。

岗位系数值: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当年学校讲师平均校内岗位系数值确定。

项目建设总经费中包含的单台设备单价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项目建设总经费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财政专项到位经费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

19.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计算,从实验室建设费中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20.对正常条件下未能按时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或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不合格(含省级财政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将不再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学校不支付其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其建设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实验中心)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也不予优先考虑立项。

六、附则

21.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2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嘉兴学院实验室建设若干规定(试行)》(嘉院设字[2005]1号)同时废止。


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办〔2005〕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校《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的重要物质条件和可靠保证,必须贯彻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和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囗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我校仪器设备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实验设备处归囗管理。学校各部门应有一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清资产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计价

第四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规定和嘉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分工,下列各类属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03类-仪器仪表  04类-机电设备(不包括交通工具)

05类-电子设备(不包括电话机) 06类-印刷机械 07类-卫生医疗器械

08类-文体设备  09类-标本模型  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第五条  凡单价在8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以及2000元及以上的各种软件,均为校管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属教育部管贵重仪器设备。凡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可独立使用的物品及单价不足2000元的软件为低值耐用品;凡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的物品为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按《嘉兴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教学、科研、各项专款和基金、贷款和自筹资金等)和何种渠道进入(自制、捐赠、调入等)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购入、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自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一律按原值入账。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补充而增加附(部)件数量、提高使用功能或质量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值的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和购置仪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增置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增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各部门在配备仪器设备时,要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2.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清单和部门年度零星设备购置计划报实验设备处。实验室立项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清单,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或实验项目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执行。年度零星设备购置计划报实验设备处汇总,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计划外的零星设备的购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属个别急需设备的购置,申请部门需详细填写“部门仪器设备申购表”一式两份,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3.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中,应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产地、厂家及用途等填写清楚,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错。实验设备处接到各部门提出的设备购置计划后,本着“合理调配、节约开支”的原则,采取在校内平衡调度及采购的处理办法。

4. 严格公私两用仪器设备(便携式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相机、录音笔、录音机、移动硬盘、便携式DVD播放机、MP3等)的购置、使用、报废、报损等手续,加强公私两用仪器设备的审批和管理,杜绝公物私化。公私两用设备的购置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职能部门对该类设备的调用和借用。

5.凡单台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申购部门需填写《嘉兴学院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单价40万元及以上属教育部管贵重仪器设备还需报教育厅进行评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⑴ 拟购仪器设备对学校、本地区教学、科研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⑵ 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⑶ 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3%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⑷ 使用拟购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⑹ 校内、外共用方案;

⑺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应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6.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学校采购中心统一进行或委托有关部门完成,采购部门可根据仪器设备批量大小、价格高低和复杂程度采取招标、谈判、询价、自行采购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7.横向课题经费购置的所有权属外单位的仪器设备,报销前应持所签合同(或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先到科技处审核签字,再经实验设备处确认盖章后,方可去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报销时不将此类仪器设备记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金额账内。

8.先使用后付款的设备,使用部门应先向实验设备处写明情况,注明付款时限,并对使用设备按合同价办理临时入库手续,待付款后,再凭发票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第十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入、捐赠等)应在规定期限内尽早完成验收工作。

1.单价不足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期限为设备到校之日起15天内。

2.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期限为设备到校之日起30天内;进口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设备验收时,必须有供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机,验收完毕后,应将验收报告原始件送实验设备处存档。

3.验收人员要认真核对原始凭单和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与产品合格证是否相符,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软设备)是否齐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必要时应对几个主要指标进行测试。需要安装后才能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先作安装前的验收,安装后,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验。在验收中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规格及技术指标不符,性能不合格等问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由采购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向供方或运输单位办理设备补货、退换、索赔等手续。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后的仪器设备必须在15天内凭统一发票填写《嘉兴学院仪器设备增置单》一式四联(其中两联为实验设备处入库联和存根联,一联为财务处报销联,一联为使用单位记账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财务处必须在取得该仪器设备增置单报销联后,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仪器设备增置单、设备明细账及其他原始单据要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第十二条  鼓励自制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前应由各部门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自制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都要建档入账,实施计算机管理,不允许有仪器设备滞留账外的现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学校、各部门必须健全仪器设备的账目制度:

1.计划财务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的金额账。

2.实验设备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的总账、分类账和分户账。

3.各部门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分户明细账。    

第十四条  凡属嘉兴学院所有的仪器设备均应以“嘉兴学院仪器设备账目”上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各部门应根据实验设备处提供的“嘉兴学院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定期进行账、物清查核对,每年至少一次,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分类核对,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做到账、物相符,并按规定上报各类数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收到仪器设备增置单后应及时核对实物,规范填写、张贴实验设备处统一印发的“嘉兴学院固定资产”红色标签,并将新增设备及时登入部门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人;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废报损等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如有账、物不符情况,应做出记录,查明原因,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要定期检修、校验,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按责任事故处理。实验室应培养一批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强化对维修人员的管理, 真正做到小、中修不出室,使实验室设备完好率达到或超过国家教育部对设备完好率的要求。凡对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提出提高设备利用率的合理化建议者,应给予表扬,并视其经济效益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由申购部门负责。

1.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实行“持证上机制”,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对通用的精、贵、稀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校实验中心,提倡专管共用,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为全校教学、科研及社会上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服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由实验设备处对其使用编造月、季度使用计划,以便合理安排使用。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记录,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每年年底,各部门根据使用记录结果,将上一学年每台仪器设备的有关材料报实验设备处。

3.对教学使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拆改时,事先要进行审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单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审批。拆改后的仪器设备注销原价,按改装后的重新计价入账。

第十八条  校内的仪器设备,各部门之间互通有无,协商借用。借用单位要有能掌握使用仪器设备的力量,并负责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准时归还。出借单位应从全局出发,尽可能支援兄弟单位,及时收回出借设备。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设备归还时双方应共同验收,以分清责任,借出仪器设备的损坏,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借用(租用)仪器设备,一律由实验设备处接待,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借。经批准出借时,借用单位应与实验设备处签订书面协议,由实验设备处填写“仪器设备借用联系单”一式三份(其中一联为提货联,一联为出门证、一联为存根)至出借部门领取实物。归还时,借用单位先将实物交至出借部门,经检查完好后,由出借部门在原提货联上签收,交借用单位到实验设备处办理结束协议手续。借用设备应按协议交纳租金,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精、贵、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需经校领导审查批准,并要由学校或部门设备专管人员负责前去指导使用。

第二十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货物监管期内不得改变其用途,更不能转卖。确需改变用途或转让、调拨给非享受减免税单位的,应上报实验设备处,经校领导批准,并及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补交税款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调动、调出、离(退)休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在离开前应向原所在部门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或更新,不再使用的;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再使用的等),应向实验设备处编报清册,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校内调剂或校外调剂。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需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填写《嘉兴学院仪器设备校内调拨单》一式三份,办理校内调拨手续。调拨单作为销账和登账的依据,原有财产明细账应同实物一起转移。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报的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处有权进行重新调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凡多余或由于其它原因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出售或赠送的,所得价款应全部用于学校购买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致使发生被窃、损失、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当事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报失处理的审批权,凡单价在8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备案,800元及以上由实验设备处审批。  

1.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重大责任事故的还需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⑴ 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⑵ 非工作需要或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以致损坏者;

⑶ 任意拆卸,以致造成损失者;

⑷ 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破损等损失者。

2.赔偿金计算办法:

⑴ 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5%至20%。

⑵ 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按原价的10%赔偿。

⑶ 损坏器材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的5%至20%,则可赔偿修理费。

⑷ 在执行赔偿过程中,如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并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

3.减免或加重赔偿: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的不同后果及赔偿人的态度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4.仪器设备发生丢失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赔偿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设备所在部门领导审批,赔偿金额在100元及以上的由设备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设备处核定。因失职等不负责任行为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确定赔偿后,由当事人向财务处交款,如有困难,可申请分期付款。

6.学生损失仪器设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因超过使用年限,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且无修复价值的;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修复费用过高,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按报废、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有关领导、专业人员、管理员三结合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方能报废、报损。报废单价不足5万元的设备由学校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由学校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仪器、设备报废程序:

1.申请部门填写“嘉兴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及“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经部门组织的专家小组对设备鉴定并提出意见后报实验设备处。

2.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4.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报废后,实验设备处、财务处及原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同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5. 各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从严把关,对于能维修使用的,要尽量予以维修后连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并及时上交实验设备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学校报废待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如有再利用价值的,经部门提出申请,实验设备处登记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后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提学校指嘉兴学院,所提部门指机关各处室、各二级分院(部)、各直属部门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嘉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

○○五年十一月九日


嘉兴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办〔2005〕16号

为了加强学校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合理使用资源,减少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1.低值耐用品的范围:

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单价不足800元,可独立使用的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非行政办公物品、器材及2000元以下的各种软件;单价不足500元,可独立使用的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行政办公物品、器材、家具等。

2.低值耐用品实行学校、部门二级管理。实验设备处、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单价在200元及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校管低值耐用品)管理,各部门负责单价不足200元的低值耐用品管理。

3. 特别加强公私两用低值耐用品(移动硬盘、优盘、MP3、录音机等)的审批和管理,杜绝公物私化。严格低值耐用品的购置、使用、报废、报损手续。

4.校管低值耐用品的账务管理:

(1)低值耐用品实行登记入库制度。各部门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必须凭统一发票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凭入库登记单到学校财务处结算,未经登记入库的低值耐用品财务处不予报销。

(2)实验设备处、公共事务管理处设立低值耐用品总账,各部门设立分户明细账,有条件的部门可实行计算机管理。

(3)各部门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

(4)各部门低值耐用品验收登记入账后,应及时在实物上加贴实验设备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统一印发的标签,并将新增物品及时登入部门分户明细账,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人;每年与实验设备处、公共事务管理处总账核对一次。

5.校管低值耐用品的购置和调拨管理:

(1)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的低值耐用品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实验设备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

(2)校管低值耐用品的校内调拨,需经实验设备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同意后,办理校内调拨手续及相关财产的转移手续。校管低值耐用品的校外调拨由实验设备处、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

6.校管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管理:

(1)低值耐用品,因耐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清单一式三份,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实验设备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校领导同意后办理报废和销账手续。

(2)低值耐用品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者,按《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销账手续与上同。

(3)报废、报损物品一律上交实验设备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7.各部门管低值耐用品管理:

(1)各部门应根据校管低值耐用品的有关规定拟定本部门的低值耐用品管理细则,报实验设备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备案。

(2)低值耐用品购置后,经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入账并在发票上加盖本部门低值耐用品章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部门管低值耐用品的调拨由分管领导负责,报实验设备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备案。

(4)不足200元的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实验设备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销账处理。

(5)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实验设备处、公共事务管理处提供本部门所管低值耐用品的分户明细账,并接受实验设备处、公共事务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8.低值耐用品管理中的未尽事宜参照《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二、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1.易耗品的管理范围:

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物品或器械。如:消耗性玻璃仪器和电器、实验用动物,劳保用品、三类物质、金属材料、化学药品、然料等。

2.易耗品的购置。根据经费渠道,属学校专项经费支出的,由实验设备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领导审批;属各实验室运行切块经费和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由各部门领导审批。申购计划中,规格、型号要填写清楚,数量要准确。

3.易耗品由各部门进行管理。易耗品购置后,经部门管理人员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发票上加盖本部门易耗品管理章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易耗品的管理,严把验收、记账、领用等环节。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核对,如发现价格、数量、质量等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易耗品的领用必须办理出库手续。要建立物品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要办理签名领用手续,贵重稀缺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领用要从严审批。

5.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实验室库存物品管理要规范化、科学化,防止积压、损坏、变质、浪费。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易耗品账册和管理工作应进行检查,账目至少每年核对一次,确保总账与明细账,账目与实物相符。

6.易耗品的调拨由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嘉兴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分类目录

                                                嘉兴学院

○○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嘉兴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分类目录

一、低值耐用品:

01:仪器仪表:含小型分析测试设备和仪表、电源装置、照相器材、小型试样制备等实验辅助设备;

02:机电设备和器材:含小型加工设备、电机、小型通风设备、灯具、钟表、倒带机、录相机磁鼓等、空调冰箱的压缩机、蒸发器等;

03:电子设备和器材:含电声设备、计算机辅助设备等;

04:印刷机械:含小型印刷、打印等设备;

05:卫生医疗器械:含小型手术器械、医疗设备等;

06:文体设备;

07:标本模型;

08:文物及陈列品;

09:图书;

10:工具、量具和器皿:含电动组合工具、小型量具、较大型和贵重的玻璃器皿、贵金属品等 ;

11:家具:橱、柜、桌、椅、床、架等;

12:行政办公物品:含安全消防用具、炊事用具、清洁卫生用具、生活用具(包括取暖设备、行政事务用具)等。

二、易耗品: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键盘、鼠标;

3.实验用小动物;

4.劳动保护用品;

5.三类物资;

6.办公及实验室零星耗材


嘉兴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嘉院教字〔2005〕8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关键作用,也是实现我校“宽口径、厚基础”的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验教学管理,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在总结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结合现阶段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课是指:按教学计划要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验课程),理论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课程实验),以下统称为实验课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课程的教学,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综合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基本要求是:学生达到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实验技能的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基本实验技能考核后,方可进入毕业环节的学习。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到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之中。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实验教学的特点,在教学计划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并形成一个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计划应包括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学生应达到的基本实验技能的要求;开设的实验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开课时间等。

第五条 学时数在32课时(含32课时)以上的实验课原则上作为实验课程单独开设。

第六条 实验项目类型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等。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应当合理安排各类实验的比重。学校鼓励各专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增加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的比例,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的比例,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不低于教学评估的要求;鼓励各专业将多门相关课程的实验整合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鼓励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自主开发新的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变更,应按教学计划变更规定的程序报批。对新开设的实验课和改进的实验项目(含更新的实验项目),应由学院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后,附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可行性论证报告)、实验教材(指导书)、试做记录等教学资料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纳入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第八条  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学基本文件,主要包括:

1、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属学院在充分征求相关实验中心(室)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修订、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后汇编成册,作为组织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和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

①课程名称、总学时、学分;实验部分的学时、学分;

②本实验课程的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本实验课程的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等;

④主要实验项目和类型(见第六条)、属性(必做实验、选做实验),以及各类实验项目所占的比例等;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等;

⑤所需要的主要设备;

⑥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⑦本实验课程的考核办法。

2、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所有实验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其选用原则按照学校教材选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各学院或实验中心(室)组织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自编适合本校实际、有自身特色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验证性、操作性等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仪器原理和使用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步骤、注意事项、数据处理方法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实验目的、能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对实验结果的要求等,由学生自己设计具体方案,并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善方案并完成实验。

3、实验项目卡。实验项目卡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中心(室)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其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开设对象,实验学时,实验类型(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选开实验),每组人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新开实验项目及更新实验项目须经审查验收,具体规定详见《嘉兴学院新开实验项目审查验收暂行规定》。

第九条 在实验开出前实验员必须按实验指导书等认真做好各项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实验场地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安全规范;配套条件(实验桌、凳、实验工具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验装置与实验仪器要按大纲要求配置,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实验使用;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发放等要登记,加强使用管理,限量配备,防止浪费。

第十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按实验项目卡要求进行分组,原则上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二人一组,专业实验课二~三人一组,某些不能按上述原则分组完成的实验,则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标准分组完成,确保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实验指导老师的配备原则是每个实验标准班一名,理论课老师必须参与实验指导。实验标准班划分的标准是:公共计算机、语音课以一个教学班为标准实验教学班,其它实验课按半个教学班(或20人左右)为一个标准实验教学班。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提供条件,具体规定详见《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每学期的第八周前将下学期所属各专业的实验课程的开课计划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在每学期的第十周统一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相关学院与实验中心(室)协商、落实实验教学任务(指导教师、实验员),认真填写《实验项目进度计划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学院、实验中心(室)各一份),由学院与实验中心(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第十三周前报教务处。相关实验中心(室)安排实验员,并根据《实验项目进度计划表》,在征求实验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实验教学课表,于第十六周前报教务处统一平衡排课。实验课表由教务处在开学后第一周内下达,并由有关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通知指导教师和学生。实验课表作为工作量计算、人员考核和实验经费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验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必须按规定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人员包括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实验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备课,学校鼓励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手段对学生进行实验指导;第一次参与实验指导的教师、新开设的实验项目以及部分实验难度较大的实验项目,必须经过试做实验,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放。

第十四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学生在实验中必须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对损坏教学仪器、设备者应按照《嘉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与实验员一起参加学生实验指导。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其它疑难问题。根据实验教学要求,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人员不应包办代替。

第十六条 实验前,学生必须进行预习,必要时应规定写出预习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凡未预习或预习未达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照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交实验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简明实验原理、实验步骤与实验方法,所用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实验现象及实验数据,解释实验结果并分析讨论。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重写实验报告直至重做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签字制度”。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学生在签字的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原始记录一并上交。没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者,均必须重做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实验员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指导教师在实验课程结束后两周内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运行记录和实际教学情况,统计填写《嘉兴学院实验(实训、上机)教学档案》一式二份,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实验教学成绩考核与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实验课程不得免修。每门实验课程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由实验室组织学生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课程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比重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确定。平时成绩根据学生预习情况、回答问题情况、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程期末考核。期末考核以笔试、实际操作或口试等方式进行,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课程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时比例记入该课程总成绩内;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考试。实验课程考核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程成绩交学生所在学院;课程实验在所有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并补做实验。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同意后安排。无故缺课必须自费补做,缺课累计超过计划总学时1/3及其以上者或必选实验项目缺少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验课堂教学秩序等进行检查。教务处、学院、实验中心除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日常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外,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进行期中实验教学质量综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评估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实验室综合效益的有力措施。实验中心(室)评估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参照《嘉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导方案(试行)》和《关于对各教学单位2005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等文件。实验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与实验中心(室)经费投入、实验课时酬金发放、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考核等挂钩。

第六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室)要按照《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实验室各种基本信息和实验教学资料。

第七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应加强实验课程的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通过对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让实验教学真正达到使学生拓宽视野、巩固和灵活运用理论知识,提高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综合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在申报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立项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要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的比重;要进一步加大实验室的开放力度,对课程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同时要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并为此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可根据本规定及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实验教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嘉院设字〔2006〕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本条例所称“实验室”均含校内实习基地)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其逐步达到现代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重视开发学生的各种素质及潜在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技术专门人才。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参与制订实验(实习)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指导书,实验(实习)教材等教学文件,协助安排实验(实习)指导人员,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落实实验(实习)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随着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要逐步创造条件,定期对学生开放实验室,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按校级实验中心和院(系)综合实验室进行建制。校级实验中心是指承担全校或多个学院(系、部)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实验场所或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实验室(包括普通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语言以及外语听力等)。校级实验中心由学校管理或委托学院(系)管理。院(系)综合实验室,是指主要面向本学院(系、部)各专业开设实验或进行科研、技术开发的实验室。院(系)综合实验室由学院(系)管理。各类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分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践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践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三人以上实验室工作人员(含兼职人员,兼职人员是指全年在实验室工作的工作量超过本人全年工作量的75%以上的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6.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7.校级实验中心一般按学科群或学科门类建制,学院(系)综合实验室一般按一级学科进行建制,学科相近的或特色不明显的实验室应进行归并;

8.校级实验中心一般年教学工作量在6.5万人时数以上,并同时为多个学院(系、部)服务。

第十三条  校级实验中心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实验设备处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院(系)综合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按实验室设置条件的要求,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实验设备处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设备处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出学校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学院(系)应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科研的发展方向(任务)和开出必要的实验项目的需要,制定出三年或五年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每年制订实验室的建设实施方案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增置、更新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于每年4月组织专家对各级实验室上报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年度建设实施方案)、计划进行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实验室建设的规模进行立项建设,实验室建设工作按《嘉兴学院实验室建设若干规定》执行。实验室的建设所需增置、更新的仪器设备按《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嘉兴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完成并经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各实验室向实验设备处提出实验室的验收申请,实验设备处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校际联合、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筹建专业实验室和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校、学院(系)两级管理。主管教学的校长对全校实验室工作负责,学院(系)分管院长(主任)对本学院(系)的实验室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设备处为全校实验室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具体办法。    

2.配合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5.配合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实验室固定资产,均实行校、学院(系)两级管理。实验设备处负责掌管全校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的增置、验收、登记、分类、编号、校内调剂、出借校外、办理设备报损、报废、报失手续等日常工作,并且对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各学院(系)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学院(系)的教学、科研用固定资产,协助学院(系)领导对本学院(系)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度。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校级实验中心应分别建立实验室的耗材账目,按照《嘉兴学院低值耐用品与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耗材出入库管理,管好用好实验耗材。

第二十四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费、材料以低值易耗品耗费、服务人员劳务费,要将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需按课程填写每学年(期)的实验教学项目计划表,交教务处汇总,由教务处制订出学年(期)的实验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年未实验室对照实验项目计划表,做好实验项目开出情况反馈,并接受教务处的检查或抽查,为学年实验室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灾事故工作。实验室要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及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按规定配齐实验人员的劳保用品,保证人员的安全健康。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强化实验用电安全管理和实验室钥匙管理。建立实验室值班制度和经常性清扫制度,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档案及基本信息收集制度,按照《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实验设备处可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实验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实验室评估可采用随机评估、合格评估及评优评估三种方式。已通过学校合格评估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并争取通过国家的实验室评估,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立。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责任,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开业务,各司其职,同时要搞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主要依据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设备资产维护管理、实验室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流动编制。实验室的其他人员的编制按照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实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学院(系)级实验室主任和校级实验中心的二级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学院(系)或实验中心聘任或任命,并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嘉兴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具体确定,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系)、校级实验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应在实验室最明显地方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

                                    ○○六年四月六日


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实验设备处[2005]第1号

一、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1) 作为实验室的第一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工作负责;

(2)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放实验。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5)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6)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7)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二、实验教学人员岗位职责

1.指导实验,完成额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活动,发展新实验,推进实验教学的全面开放。

2.配合教师批阅实验报告,进行实验课程的建设,编写或修订实验指导书。

3.逐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

4.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领导所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实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从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达标。

2.参加设备的验收、安装、开发、操作、维修,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3.负责精密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

4.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和实验后的整理,配合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推进实验教学的全面开放,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领导所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实验中心二级(学科)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实验中心和学院的领导下,负责本(学科)实验室实验教学、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学科专业与实验室的联系协调工作。

2.掌握本学科实验室的发展动态,本学科新技术发展的动态,提出实验室建设方向、目标,提出实验教学改革方案并努力实施。

3.制定本学科实验教学计划并报实验中心统一安排,负责教学实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4.组织本学科人员和实验中心教学人员共同研究和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编写具有新时代特色、质量高、先进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技术论文。做好本学科在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深化改革,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的比例(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和实验室开放要求达到教育部规定),建立具有本学科特色的实验教学新体系,培养应用型人才。

5.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和培养创新人才,主持或组织实验教学课题研究,主持或承担新实验设备装置的研制和改造工作,参与和指导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引进、验收、安装调试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的疑难问题。

6.依据学校有关政策、规章制度为学科专业教师进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努力为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服务。

7.使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化管理以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确保资源共享,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

8.按照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室评估体系和教育部评估的有关要求,认真作好硬件和软件建设,实现评估达标。

9.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情况和特点,协助实验中心做好对本室的日常管理,协助制订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细则并认真执行,协助建立本室各个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参与考核,每年在实验室集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全年工作日的30%。

                                             实验设备处

                                             ΟΟ五年七月十日


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实验设备处[2005]第3号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的对象

凡属经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实验室,其建设、改革与固定资产设备使用、流通中的国家及主管部委、省、市政府有关法规、文件;学校管理制度、重要技术资料(含实验室发展情况与大型精密贵重设备资料)均需分类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根据学校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要求,除校档案室已直接立卷管理项目外,实验室、实验设备处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档案。

二、实验室工作立卷归档的内容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工作法规、制度文件卷

1、国家及教育部、各部委、省教育厅和省市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法规文件;

2、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与改革文件;

3、实验室建制审批(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文件;

4、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6、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及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表等。

(二)、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出的实验室工作的各种报告、报表或数据卷

1、设备管理类

⑴ 学校各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单价为800元及其以上之设备);

⑵ 学校各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情况传送数据与报表;

⑶ 学校各实验室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情况数据传送与报表[单台(套)价为5万元及其以上之设备]。

2、实验室基本情况类

⑴ 学校各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学年度数据传递数据与报表;

⑵ 学校实验项目学年度传送数据与报表;

⑶ 学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

⑷ 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基本情况学年度数据传送报表。

3、实验室管理卷

⑴ 实验室环境条件的增扩与实验室改革方案文件;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变更情况;实验室管理方面的重要实施细则;实验室主任工作守则与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⑵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按单位与设备编号排序);

⑶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应包括每台仪器设备申购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及其履历本、降等降级报告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等资料(其中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经校档案室建档后可由实验室借用保管)。

4、实验教学管理卷

⑴ 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

⑵ 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

⑶ 实验题目(项目)的更新、改造与淘汰等资料;

⑷ 实验教学课、题目(项目)卡片(统一建立实验项目库)。

三、档案的查询与管理

1、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每个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档案意识,实验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各分院(系、部、实验中心)要把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实验室的一个重要依据。

2、实验室档案内容属校档案室归档建档的材料,由各分院(系、部、实验中心)集中统一上交校档案室,其余材料归存于各实验室,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3、实验室档案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该公开或暂时不该公开的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对外公开档案材料,特殊情况需经实验设备处批准方可借阅、复印和对外公开。

4、实验室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和利用实验室现有的档案,努力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

5、实验设备处负责职能范围内所有实验室工作档案;

6、各实验室每学年或每年度应按要求按时上报有关归档资料;

7、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其有关档案资料者,均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8、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复印件。

   实验设备处

ΟΟ五年七月十日


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嘉院设字〔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而设立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学术组织和咨询机构。它的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提出建议。

第二条 本委员会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主动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研究和咨询活动。为实现学校实验室管理科学化和实验装备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研究探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研究探讨学校实验室管理体制、规模和机构设置,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大型、精密(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的可行性提出咨询意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研究探讨实验室技术队伍结构及配备方案,对实验技术人员培养提高、合理定编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研究探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合理布局,开展仪器设备投资效益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新型仪器设备的评价和推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调共用。

第八条 开展实验室投资效益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研究。

第九条 发展同兄弟院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开展校际间的经验交流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机构

第十条 本委员会为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委员由主管校长、实验设备处领导、实验中心主任、有关分院领导、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由学校下文成立。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设在实验设备处,日常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岗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活动经费由实验费中提供。

                                                                                     嘉兴学院

                       二○○六年四月六日


嘉兴学院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实习事故风险,确保参加实习教学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内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计划内的实习教学环节。

第三条 学生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教学单位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处代表学校负责计划、协调及对有关教学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各教学单位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职能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实习教学的计划、协调和监控工作。

(二)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学生实习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三)教务处负责抽查各教学单位学生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教学单位职责

(一)学院的主要领导是本教学单位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制定本教学单位实习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实习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四)配合教务处督促、检查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实习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校内、校外指导老师共同对实习的全过程负责。

(二)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校内、校外指导教师共同负责。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报告,如有必要,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实习期间,对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及时处理,并向教学单位报告。

第七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实习学生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三)校外实习学生应在实习期间应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

(四)实习期间严禁学生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在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五)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六)自行联系外出实习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七)凡违反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若在实习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相关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主要领导应共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备案、存档。

第九条 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一)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因实习单位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实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其它未尽鉴定与处理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嘉院设字〔2005〕2号

○○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实验教学工作条件,充分调动实验室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根据《嘉兴学院关于实施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制度的原则意见》的精神,特就实验室人员编制、职责及考核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人员编制

第一条  原则

1.实验室人员编制主要依据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设备资产维护管理,实验室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确定。

2.根据发展的需要,每隔两个学年度核算一次实验室人员额定编制数,核算的实验教学任务量参照本学年度或上学年度的实验教学任务量。

第二条  范围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范围:校级实验中心、学院综合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依据

1.实验教学(指导实验教学)

编制数=∑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教学人时×编制系数

编制系数按实验分类取值:

普通教学实验为1个/万人时

计算机上机为0.4个/万人时

(金工实验编制另行计算)

2.实验管理

1)设备资产维护管理

①设备资产维护管理

编制数=实验室设备资产总值(不含单独计算编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值)×0.2个/10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0.2个编制计

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含日常维护保养、指导及使用登记)

编制数=∑大型仪器设备台数×编制系数×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编制系数按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取值

单价10-30万元为0.1个/台;单价30-100万元为0.2个/台;单价100万元以上为0.3个/台

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年实际使用机时/年额定机时

年额定机时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学校情况确定(2005年额定机时暂定为400小时)。

2)实验管理(含实验准备)

根据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教学人时数确定:

编制数=实验教学总人时数×编制系数

普通教学实验室编制系数为0.3个/万人时

语音、计算机和医学标本类等实验室编制系数为0.1个/万人时

3)实验室档案管理

校级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为0.2个编制。

3.实验室人员总编制数由实验教学编制和实验管理编制组成,由学校根据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综合确定。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总编制数,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计算,由人事处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   实验室人员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要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观念,在保证完成各类实验、实践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做好为教师的教学、科研服务等辅助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一般可分为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实验教学人员

①指导实验,完成额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活动,发展新实验,推进实验教学的全面开放。

②配合教师批阅实验报告,进行实验课程的建设,编写或修订实验指导书。

③逐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

④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领导所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2.实验管理人员

①从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达标。

②参加设备的验收、安装、开发、操作、维修,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③负责精密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

④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和实验后的整理,配合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推进实验教学的全面开放,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领导所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可参照以上职责,合理确定实验室人员岗位,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细则。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考核

第八条  实验中心的二级(学科)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相关学院的专职教师担任。校级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负责考核,学院综合实验室主任由分管学院负责考核,各实验中心由教师兼任的二级(学科)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实验中心和所在学院共同进行考核。

第九条  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实验室)负责对实验人员考核,考核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实验室人员分为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两类进行考核,每位实验室人员原则上每年要完成本办法第三条中定编依据中所规定的工作量。实验教学人员考核由完成年额定指导学时数和其他实验室工作两部分组成,主要考核其完成额定实验指导工作量、实验教学质量、科研工作量和部分实验准备工作量;实验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工作技能和实验准备、仪器设备维护工作量、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量。

第十条  实验室实验教学额定指导工作量

实验室实验教学额定指导工作量=实验教学编制数×每位实验教学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其中:

实验教学编制数=实验室核定编制数中的实验教学编制数×在编系数;

在编系数=实验室现有实验教学指导人数/实验室核定实验教学人数。

原则上,每位实验教学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为210学时,其中,高级职称以上实验教学人员的年额定指导学时数为240学时。考虑教师参与实验指导的实际,每位实验教学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

金工实验教学人员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为270学时,中级职称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为290学时,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为320学时。

第十一条  原则上只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金工实验除外)才能聘任为实验教学人员。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工作的核算办法

1.实验课工作量(学时)

工作内容:备课、上课、实验中答疑、批改实验预习报告、实验报告、测验、考试或考查。

实验工作量Y1计算公式为:

Y1=∑计划学时××重复系数×K

注:⑴ 计划学时以教学计划中每门实验课的计划学时为准。

⑵ 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分组人数进行,基础课、技术基础课1人一组;专业基础课2人一组;专业课一般应为2-3人一组,某些实验不能按此人数分组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确定分组人数,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充分利用设备资源。

⑶ 指导1人一组的额定组数为20组,指导2人一组的额定组数为12组,3人一组的额定组数为8组,指导4-5人一组的额定组数为6组,指导6人以上一组的额定组数为5组,计算机上机实验以学生自然班为一标准组数,额定组数为1组。

⑷ 每位实验指导人员同时指导的组数原则上最多为额定组数的1.2倍,计算机上机实验最多为60人。

⑸ 同一实验同时参加指导人员原则上在额定组数内以一人工作量计算,超过额定组数进行实验指导的人员将不再计算其超过额定组数部分的指导工作量。

⑹重复系数----第一次为1.0、第二次为0.9、第三次及以上为0.8。

⑺K--实验类型系数:演示型实验取0.8;验证型实验取1.0;综合型、设计型实验取1.2;创新型实验取1.3。

2.金工实习、保全实习教学工作量:按每位人员平均指导10人计,每天2学时。

3.开放实验室工作量:经学校批准的免费开放性实验室(含为教师科研开放),每天按2学时计。

4. 采集制作标本工作量:=标本总数/20×6学时(每种标本制作限量为20份,超过部分不再计入)。

5.实验室人员开发新实验项目,由实验中心(学院)和教务处认可后按如下标准系数计工作量:演示型实验:4学时/实验学时;验证型实验:8学时/实验学时;综合型、设计型实验:10学时/实验学时;创新型实验:16学时/实验学时计;

6.参加大学生竞赛和带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的工作量由教务处核定。

第十三条  实验管理岗位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其岗位工作的同时,完成的未包含在岗位职责中的第十二条中的第4、5、6工作量,按十二条中的第4、5、6中规定计算其工作量。

第十四条 担任学院综合实验室主任的补贴工作量为:80学时/年,担任校级实验中心的二级实验室主任的补贴工作量为:60学时/年。

第十五条  没有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写出报告,经实验中心(或学院)同意和实验设备处批准后,由实验设备处核定工作量。

第十六条  实验人员参加学校立项的教学、科研平台建设,其实验室建设工作量按《嘉兴学院关于实验室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计算与奖励。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嘉兴学院人员聘任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其工作量按嘉兴学院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经学院安排,承担讲课、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师岗位职责工作的,由有关学院负责计算其工作量并予以补贴。

第十九条  学校以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为单位对实验室实验教学人员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进行总体考核,凡完成整体实验室工作并超额完成实验教学指导任务的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学校按超过实验教学额定指导量给予经费补助(原则上年指导量不得超过其总额定指导量的140%,超过140%部分不再计算其指导工作量);凡未完成其实验教学额定指导量80%的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学校将按未完成实验教学指导量的50%扣发其部门的人员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工作量每学期计算一次,由教务处以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为单位核算总工作量。超额工作量津贴由学校核拨到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经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主任(学院领导)根据每人在工作中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再核算到具体人员。未完成实验教学指导量的工作津贴,由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主任(学院领导)计算到个人,从个人岗位津贴中扣回。学院中由实验人员所承担指导的工作量津贴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从相应学院津贴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职称晋升上可申报教师、实验、工程等系列,实验管理人员在职称晋升上可申报实验、工程等系列。实验室人员考核将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凡在现任职称期间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职称。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本实验中心或综合实验室的人员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5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分院、各实验中心(实验室)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环境污染,保持整洁、整齐,确保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验室应根据本室工作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设置兼职安全员,具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实验室应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等设施,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兼职安全员应定期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修。

四、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易然、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三人三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各分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

六、强化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定期检修用电设备、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七、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专人掌握,不得私自配制或给他人使用。

八、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实验室。

九、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将值班室与办公室分开。

十、建立经常性清扫制度,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

十一、实验室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水、电、气、门、窗。

十二、每学期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各分院的领导应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


关于实验中心岗位职责的指导意见

为了做好各实验中心第五轮校内岗位聘任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实验中心各岗位的职责,保障实验室的高效运行,根据《嘉兴学院关于第五轮校内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制度改革的原则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对实验中心人员岗位职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学院在实验中心人员的聘任中要明确实验中心主任、二级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等岗位职责,做到各司其职,管理有序。岗位职责应包含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管理工作、中心建设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服务工作。

二、各学院在实验中心可设置兼职实验教学秘书、兼职档案员、兼职安全员、兼职资产与设备管理员、兼职仓库管理员,以便更好地协调、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

三、各学院应根据下述实验中心岗位主要职责(供相关学院参考),科学合理并灵活设置岗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岗位职责,将实验中心的建设、教学、科研、安全环境、开放、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实验中心主任岗位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

2.负责制定并实施实验中心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3.组织落实实验中心的队伍建设、资产与设备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实验材料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4.组织落实学校下达实验中心的实验实践课教学任务和学科竞赛等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5.组织落实学校下达实验中心的有关实验实践课教学改革与建设、实验实践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领域的相关服务工作;

6.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等研究工作;

7.组织开展实验中心与社会各领域的合作与服务工作;

8.负责对实验中心内部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评奖评优、职称晋升、进修提高、人员进出、人员考核等方面的推荐与建议工作;

9.负责实验中心的绩效考核工作;

10.完成额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二级实验室主任岗位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

2.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实验室与学院(研究所)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

4.落实实验室的资产与设备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5.落实实验中心下达的实验实践课教学任务和学科竞赛等学生科技创新活

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6.落实中心下达的有关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与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领域的相关服务工作;

7.负责实验室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8.完成额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实验技术人员岗位主要职责

1.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本岗位相关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

3.完成相关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做到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等完全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4.负责相关物资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各类物资设备,做到账卡物相符;

5.负责相关仪器设备、配件和相关设施的维护维修等管理工作,做到仪器设备工作状态良好,无污渍、无锈迹,能够独立完成相关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维修任务,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6.负责相关实验的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做到物资设备放置合理,环境干净整洁、安全符合要求;

7.负责相关工作的信息报送、资料收集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工作日记、各类工作台账、维护维修记录及相关报表填报等工作;

8.做好有关实验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服务工作;

9.参与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等工作;

10.完成额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兼职实验教学秘书岗位主要职责

1.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中心实验教学运行管理的协调工作,确保实验教学等工作正常进行;

3.负责实验课表编排;

4.负责实验教学和开放工作量、实验项目等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5.负责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

6.负责实验中心网站管理、实验材料采购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兼职安全员岗位主要职责

1.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中心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安全器材等建设与管理工作,做好工作台账记录;

3.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宣传、考试等相关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自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配合学校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兼职档案员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实验中心档案管理工作;

2.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做好实验中心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

3.做好实验中心档案的借阅、归还等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各项工作的台账记录;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兼职仓库管理员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实验中心物资设备仓库的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登记制,办理实验用物资设备的入库、发放等手续,建立仓库物资设备出入明细账;

3.负责仓库物资设备的保管工作,做到各类物资设备摆放整齐,符合分类要求,标记明晰、数量准确;

4.负责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仓库的防潮、防冻、防腐等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库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库存物资设备完好无损;

5.定期对仓库物资设备库存情况进行清理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兼职资产与设备管理员岗位主要职责

1.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资产与设备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中心资产的增置入库登记工作,建立实验中心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明细账,明确设备管理人和存放地点。做到标签明晰,账卡物相符,并定期核查账物相符情况;

3.负责实验中心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报损、外借等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各项工作的台账记录;

4.负责实验中心仪器设备、配件和相关设施的维护、维修、计量等管理工作,做到仪器设备工作状态良好,无污渍、无锈迹,除少量复杂贵重仪器设备外,努力做到能够独立完成仪器设备的小型维护和维修任务,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5.负责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大型维护维修的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

6.负责实验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等管理工作,及时汇总、报送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

7.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配合学校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3年11月22日


嘉兴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办法

实验设备处[2005]2

一、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范围及内容

1. 实验室基本情况

2. 实验室名称和编号、批准建制文件、面积、检查评比和评估情况。

3. 实验室沿革和主要特色

4. 实验室历年来在培养人才、教学、科研中取得的成果,目前具有的水平,编写实验教材的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改革进程与展望,实验室的投资与效益、特色及评价。

5. 实验教学基本信息

6. 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资料等。

7. 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8. 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帐、卡、物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设备配置清单及状况、更新情况、利用率、完好率,仪器使用维修记录、设备领用和材料消耗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功能开发及效益。

9. 人员基本情况

10. 实验室主任和各类人员(包括实验室专、兼职人员)情况、人数统计、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

11. 其他基本信息

12. 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研究的报告、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校、学院(系、部)、实验中心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

二、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1. 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验室应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资料。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表格,收集有关资料;

3. 做好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记录,以利于人员考核材料的积累,认真填写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4.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分类汇总并及时归档。

三、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1. 实验设备处为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并负责向上级部门上报实验室基本信息资料。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负责。

2. 实验室必须于每学期末对基本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见附表),并按时上报。

 

附表:

1. 《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

2. 《实验课表》

3. 《实验运行登记表》

4. 《实验室成果统计表》

5. 《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表》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规章制度


嘉兴学院设计学院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院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设施,促进跨学科的合作研究、发展各学科基础理论,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交流,我院实验室面向院内外开放。

第二条 我院实验室主要支持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课题研究。院内外的科学和教育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都可以在本实验室指南范围内提出请,经学院相关部门评议审定后,申请者以来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欢迎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工作,这类题提出请后,由学院批准立项,纳入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常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按学院确定的教学科研方向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题申请,协调研究计划的实施,配置人力、设备,管理并掌开放课题执行情况,定期向院、系(部)汇报工作。

第四条 我院实验室的教学科研队伍由专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组成,我院实验室将努力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学术气氛,吸引优秀人才前来展研究作。

第五条 在我院实验室立项进行课题研究的成果归属按照放课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确定。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工作报告和论文,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后,要把科研总报告、论文及原始研究资料立卷,交学院相关部门及实验室存档。

第六条 凡在我院实验室进行放课题研究的外单位研究人员,在研究期间经批准可以以我院的名义,参加院内外各级有关学术活动,发表科研论文。来我院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遵守我院实验室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我院学生(本、三本)可利用课余时问,在实验室进行选修实验及学生科研课题(经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批准),实验室应在时、实验设备、仪器等方面做出安排,并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范围包括教学和科研两类。教学项目主要对院内开放,须事先向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相关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项目所涉及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核,报学院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科研项目可面向院外开放,院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嘉兴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院外经费管理,按《嘉兴学院科研项目与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嘉兴学院设计学院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是用于实验室组织实验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必须的经费,学校必须给予保证。为确保该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继续深化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二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实验教学所需的各种材料、元器件、一般低值工具、量具、器具、简单教具以及其它消耗品等费用;(以学校实验耗材分类目录为准)

二、实验教学用的试件和零配件加工等费用;

三、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维修执行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等费用;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测费用;

五、实验教学与技术人员的短期培训费用;

六、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项目考察费用;

七、大纲规定范围内学生毕业论文所需的实验经费;

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运行维护维修费用;

九、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费用;

十、实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

十一、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费:有关零星改造、维修、搬迁等费用;

十二、实验室人员必须的劳保用品及实验室卫生用具等费用。

十三、实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及实验室档案管理等费用。

第三章  经费分类

第三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分为:用于实验室(含校内专业实践基地)维持正常运行,按教学计划开展实验(含专业实践)日常教学所需的实验耗材、一般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维修、实验室人员必需劳保用品、实验室卫生用具、规定范围内学生毕业论文所需的实验经费、仪器设备管理及实验室档案管理、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测等基本费用。

第四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

一、用于实验室(含校内专业实践基地)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与技术人员的短期培训、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项目考察、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项目、实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实验室零星改造维修搬迁、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日常运行经费难以支付的大额维护维修及实验室正常运行不可预见等费用。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运行维护维修作为专项单列费用。

三、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单列。

第五条  实验管理中心依据各单位实验教学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验室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核定年度实验室运行经费,做出实验室运行经费预算。

第六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预算

一、各单位依据上年度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实际消耗情况,本年度开出的实验项目数、学生人数、分组情况,做出本单位本、专科学生实验日常运行经费预算。

二、实验室人员必需的劳保用品、实验室卫生用具及实验室档案管理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各单位根据实验教学实际需要做出项目经费预算,报实验管理中心汇总,报学校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

经费报批

第八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的申报与审批

一、实践教学耗材报批,按《设计学院实践教学耗材管理办法》实行

二、实验室运行维护所需的低值工具、耗材等由分院实验员申请报批

三、出差培训按《设计学院教师外出管理办法》报批。

四、贵重设备添置、改造等按实验设备处设备添置、改造制度进行申请报批

五、其他零星维修、搬迁、安装等费用经分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先预支后报销。

第九条  实验专项经费的申报与审批

一、实验室专项经费申请。实验室提交申请报告,写明项目的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所需经费预算、具体实施方案及效果分析等内容,经论证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实验管理中心。

二、实验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立项意见。

三、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落实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并列入学校实验室专项经费计划。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实验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嘉兴学院实验耗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把好计划审批和采购验收入库,完成后自行到财务处报销。

二、实验管理中心及各专业实验室,在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要注重经费核算,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为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易相对集中、批量采购的实验材料原则上由学院实验中心采购,教师按需领用

嘉兴学院设计学院实验室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是高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实验室专职人员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我院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实验室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定编

第三条  定编范围

1、实验室是指经学院批准设置的面向教学的实验室(含实训室)。

2、实验室专职人员是指编制和岗位均在实验室,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其编制从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中的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中分列。

3、本办法不含在科研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含兼职从事实验教学和独立实验课程建设的教师。

第四条  定编原则

1、按需设岗,按量定编。根据实验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岗位,按照工作量的大小核定编制。既要充分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又要保证各个岗位工作量饱满,杜绝人浮于事的现象。

2、整体核编,分层管理。学院以系(部)为单位核定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数,各系(部)根据学院核定的编制数,结合系(部)实际,设置系(部)下属各实验中心(室)的编制数。

3、竞争上岗,优化队伍。实验室专职人员逐步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流动编制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工作业绩突出的流动编制人员可以申请转为固定编制人员。

第三章  实验室机构和岗位设置及实验教学队伍建设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规格和专业技能规范的要求,构建由院、系(部)两个层次和公共基础实验平台、学科基础实验平台、专业实验平台、科研实验平台和实习实训基地五大模块构成的实践教学体系。

 实验中心(室)专职岗位包括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员(或设备维护)。实验中心(室)主任可以由非实验室专职人员兼任。

 每个实验室设实验中心室主任1名。实验室主任由系部推荐,学院下文聘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每个实验分室都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负责该分室资产、卫生与安全等的管理。

 岗位设置必须做到岗位工作量饱满,岗位工作量不够的可兼任其他工作达到额定工作量。各系(部)要根据实验教学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数量和岗位结构,实验室规模小、工作量少的实验室实行一人多岗。

第十条  在规范实验室设置、科学设岗定编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实践教学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活动,鼓励“双师型”教师从事实践教学,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实践教学队伍。

第十  有实验室系(部)的新进青年教师第一年必须从事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工作,熟悉本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能指导该实验室开设的所有实验项目。

第四章  实验室专职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  实验中心(室)主任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关于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实验室各类制度的实施细则。

2、全面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各项工作,根据本实验中心(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进行实验中心(室)年度工作总结,负责实验中心(室)人员管理,落实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考核、评比等工作。

3、负责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到本实验中心(室)的各类经费的使用安排,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提出低值易耗材料购置、设备维修、设备添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本实验中心(室)的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实施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在系(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每学期结束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拟定下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含课内实验),协助安排实验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按时开出实验,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负责汇总和统计系(部)实验教学工作量,并通知相关教师对其工作量进行确认。

5、积极参加独立实验课程建设,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组织实验室听课评课和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促进和提高实验中心(室)人员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6、负责实验室各类项目的申报,负责实验室评估的组织安排与督促检查。协助系(部)主管领导做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项目申报与评估等材料汇总、整理、上报等管理工作。

7、组织搞好本实验中心(室)实验装置的设计改进和自制仪器的研制,做好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材料的使用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组织实验中心(室)资产建帐、建卡、建库,并组织定期核对,保证设备帐、卡、物相符达100%。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保证使用机时达到额定标准,负责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估。

8、负责实验室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化管理、实验室文化氛围建设、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9、负责实验中心(室)档案建设、信息资料收集、数据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10、完成系(部)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11、实验室主任实行坐班制,如理论课教师兼任实验室主任,则每周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到实验室工作,并安排一名副主任(由实验室专职人员担任)协助处理有关事务。

12、完成系(部)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做好实验教学辅助工作。负责实验前和实验过程中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的准备及实验后现场的清理工作,协助实验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实验,督促学生登记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2、实验技术人员须在学生实验课开始前十分钟到达实验室,上课过程中巡查学生是否按要求进行实验,实验操作是否规范、实验态度是否认真,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纠正、制止并耐心帮助教育指导,不能中途离开实验场所。

4、积极参加实验课程建设、开展教学研究、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大纲,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最新成果,淘汰陈旧落后的实验项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积极参加实验技术研究,发表较高水平的实验论文。

5、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及时提出仪器设备及耗材需求计划,引进新技术,设计实验装置,改进实验设备,更新实验手段,提高实验水平,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6、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实验仪器设备,认真做好实验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实验仪器设备的各类故障,对部分仪器设备能进行故障诊断和维修。

7、协助实验中心(室)主任搞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在实验中心(室)主任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实验室各类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验室评估验收工作,积极参加实验室大型设备的购置论证,逐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8、收集、整理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材料和档案资料,填写实验项目卡、实验室工作记录、贵重精密仪器使用记录和有关实验室统计报表等,负责实验室管理系统中实验教学基础数据的录入、更新与维护,开发多媒体教学课件,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

9、协助实验室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规范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污染周围环境,营造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

10、指导学生进行课外开放实验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开放内容和开放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11、安排实践教学课程时,每学期不超过32授课课时。

12、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13、完成系(部)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  实验室管理员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学院有关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熟悉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资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协助系(部)主管领导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在实验室和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细则。

2、掌握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仪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情况,为学院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更新与购置提供依据。

3、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年度统计工作,规范、及时、准确提供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各项统计数据,负责学院实验室管理系统中本系(部)实验设备有关基础数据的录入、维护与更新。

4、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耗材、药品、气瓶、实验动物等物质的日常管理,建立和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账目,建立仪器设备电子数据库,及时办理仪器设备建帐、建卡、报废、报修、调拨等手续,做好帐、卡、物管理,定期进行帐、卡、物核对,并保证设备标签完整无缺。

5、参加设备的验收、安装、开发、维修,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原理,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技能,熟练掌握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技术。

6、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积极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7、负责精密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共享信息上网工作,做好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积极推进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

8、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建设与实验室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完成实验室工作日志。

9、完成系(部)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和实验后的整理,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10、负责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负责实验室房屋、水电、设施的维护与维修管理,搞好实验室环境卫生,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冻、防腐、防止有害物泄漏等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11、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12、完成系(部)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待遇

第十  实验室专职人员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和相应岗位的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规定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  建立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激励机制,每年组织评选院级优秀实验室(与评选优秀教研室相配套),获奖实验室奖励1200元。

第十  各系(部)制定年终分配方案时,应给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室专职人员一定的工作量补贴。实验室主任享受教研室主任同等待遇。实验室专职人员享受学院规定的劳保待遇。    

第十  实验室专职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初级职位的比例按一定比例配备。实验室专职人员可参评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十九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各系(部)应加强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培养,制定培训计划,选拔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团队精神强、工作勤奋敬业的优秀人员攻读学位,并为实验室专职人员进修、考察、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和职称晋升等积极创造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核算的编制中包含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系(部)如需聘请实验技术人员,其编制从该系(部)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中扣减。非实验室专职人员不得占用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编制,否则将扣减相应的编制数。

第二十  各系(部)可根据学院核定的编制数,参照以上方案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下属各实验中心(室)的编制数、岗位与岗位职责细则,将编制明确到人,并将人员定编定岗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实验室队伍培训与培养制度

为更好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保证实验(习)教学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加强实验室管理和建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人员的业务素质,现结合院、室规划及实验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培训的原则是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用一致,专业对口;按需培训,要坚持岗位培训为主,兼职学习或脱产学习为辅,普遍地提高人员素质,保证教学效果。

、实验室人员业务培训形式

1、根据工作需要,以自学为主,外出进修为辅的原则;

2、在校内随班听课,一学年不超过两门课程;

3、通过参加科研项目,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为了某些新开实验项目或新仪器、新技术,在院安排下,可外出进修学习;

5、在校内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计算机、英语、实验技能等培训班学习。

、实验室人员业务培训要求

1、认真听,认真记,认真练;

2、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要合格;

3、培训课程,要与实验课有关。


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和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是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内容,是衡量实验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为使我院实验室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实验室基本信息和档案的范围

1、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名称和编号、沿革和特色、实验用房面积和用房调整情况、历年投资建设情况、检查和评估情况。

2、实验教学文件――实验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安排计划表,实际开出实验的记录,实验项目变更和开出情况、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及执行情况、实验报告等。

3、实验设备基本信息――设备仪器的固定资产帐卡,设备仪器使用维修记录,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低值品的分户帐、领用登记帐,大型精密设备仪器的论证报告及使用情况、一般设备仪器的利用率和完好率,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资料。自制或改造的实验设备仪器装置的验收报告等。

4、实验队伍情况――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情况、现有实验室专、兼职人员的人数及其年龄、学历、职称结构情况每年各类人员增减及年龄、学历、职称变动等情况。

5、实验室管理文件――院和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室教学和管理文件、实验室制定的各项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人员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实验室工作计划、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

6、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实验室硬件设备购置,实验元器件等低值消耗,设备仪器维修等经费支出情况的统计或明细表,或其他项目的经费收支帐等。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和工作档案管理

1、教务处是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指定专人管理。

2、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按照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及时作好有关事项的记录,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给负责档案的管理人员。

3、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内容定期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并负责保存在本单位。

4、实验室必须于每学期末对基本信息进行统计整理,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并按时上报。

5、特殊情况下,实验室还有义务为院内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供其它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科学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得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随时做好事故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沉着冷静,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灭火等),并保护现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3. 贵重仪器设备设专人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严格执行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4. 实验室钥匙由实验室主任掌管,不得随意配制或转借他人,钥匙的配发要报学院备案。

5. 实验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指定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更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材应定期请有关部门检修,保证器材完好,发现损坏和丢失要及时报告保卫处。

6. 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走道畅通。不得随意将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和用餐。

7.工作结束后,实验人员要做好实验室的卫生清洁工作,离开前必须关闭电源、水源和门窗。

8.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需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应加强计划、日常事物、技术、经济等管理工作。

第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和经费可能,由实验室、研究所提出计划,学校审核同意,经校主管部门、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校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和调换。仪器设备帐卡由管理人员保管,并负责仪器设备的领用、登帐、注销。管理人员变动要做好交接工作,并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发现问题马上与设备主管部门联系解决,在使用前要熟悉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制作操作规程和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技术档案,做好使用记录。

第五条、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以达到整洁、润滑、完好、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对长期不用的设备要做好防尘、防潮、防锈等工作。

第六条、仪器设备损坏后要及时修理,实验室无法修复的而需到校外修理的,要与设备主管部门联系。仪器设备的修理要做好维修记录。

第七条、学生实验借用的器材要登记,实验后要清理归还。如果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必须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查,按学校规定酌情处理。

第八条、仪器设备出借不能影响本实验室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校内借用,需经实验中心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校外借用时需报校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凡仪器设备达到使用技术寿命或经济寿命时,如确已丧失正常效能,或技术落后、能耗极大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随能修复,但维修价格超过新购价格的50%,应提出报废申请。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设备报废审批手续,并由设备主管部门回收,实验室不得私自拆卸、处理或遗弃。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分别建帐,做到帐物相符,每年按规定进行设备清查和统计分析,上报各类准确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质耐用品。低质耐用品除不建卡以外,其它管理办法与仪器设备同。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一条、学生进行实验前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文明和遵章守纪教育,认真学习有关实验室的规定和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时上实验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未做实验者不能参加该课考试。

第三条、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初步了解实验所用仪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准备不合格者,必须重新预习,否则不能做实验。

第四条、进入实验室不得高声喧嚷,不得随便窜走,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不准拨弄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第五条、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教师指导下按规程进行实验,认真做好实验记录,不得抄袭他人或臆造实验结果。

第六条、实验中要注意安全,节约水、电、实验材料。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水源等,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七条、爱护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若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立即,查明原因。凡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损坏者,情节轻重,按规定赔偿。

第八条、实验完毕,应主动整理好仪器设备和实验工具,关闭水、电源。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工具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九条、实验结束后,要认真地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分析实验结果,精确处理数据,并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是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原则是保证教学和研究所科研工作正常进行,同时,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发挥大型仪器的功能,可为校内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制。

第四条、严格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和统计仪器利用率。

第五条、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校准和检测,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和记录。

第六条、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资料档案及大型仪器设备计算机维修管理档案。

第七条、要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作为仪器维护专项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仪器使用必须在管理者指导下进行。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 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 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

5. 尚未掌握设备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动用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失。

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 局部损坏而可修复的,只计零配件费和维修费;

2. 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3. 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4. 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5. 对大画架、数码产品、照相器材、电视机、影碟机等与专业、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第三条、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损失在价值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必要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责任事故发生后,保管单位必须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一周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报设备主管部门。

第五条、赔偿费确定后,赔偿人应自觉到设备主管部门开票并到计划财务处交费。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核定部门领导同意,可分期偿还。无故拖延不交者,教职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款,学生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和工具属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个人责任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并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条、凡仪器设备私自挪作私用,或擅自拆卸而造成损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在行政上应从严处理。

第八条、在工作中非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说明情况,并当场核实,可免于赔偿。


设计学院实践教学耗材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确保我院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加强学院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耗材的管理及合理使用,保证教学、防止浪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践教学耗材的范围

1.本办法所属的实践教学耗材是指在常规实验教学、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包含课程设计、实训、短学期、毕业设计等)过程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和物资。

2.根据其使用特点的差异,分为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重复使用的(也称一次性耗材)物品和物资;低值耐用品是指可以周转使用或重复使用的物品和物资。

3.书籍、图书资料等不纳入实践教学耗材范围。

第二条、实践教学耗材的计划管理

1.每学期初第一个月,各专业研究所教师负责根据教学大纲中各门课程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以课程为单位编制下学期将开设的各实验实训项目及所需要使用的耗材用量计划(附表一),每位实验课教师可申请200元以内示教用耗材。

2.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院长审批。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作为本学期正式的实施计划。

3.计划一旦被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申报实验实训耗材计划,至少在该实验实训项目开课前15天办理申请、采购,审批手续。由实验中心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追加耗材(经费)计划。

第三条、实践教学耗材的采购

报批通过后,教师根据申报内容自行采购,也可委托分管实验员协助采购。

第四条、实践教学耗材的验收与入库

1.实践教学耗材必须由材料经仓库管理员验收、入库。入库材料必须填写实验实训耗材验收单,实验室留存。

2.实验室材料保管员验收时要按照采购清单逐项核对,当面点清,双方签字。确认无误后,实验室材料保管员应在各票据上签署验收人姓名。采购的耗材若有差错,材料保管员有权拒收。

3.材料保管员要把验收合格的耗材及时入库,登记入账(数量质量必须与验收单一致),并保留耗材发票复印件。

4.材料采购人员凭由库管员签字后的报销单和进货正式票据,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到财务报账。

第五条、实践教学耗材的保管

1.库存材料必须实行专人保管、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各种耗材要按照类别分类存放妥善保管,要注意防潮、防水、防火、防盗,以免造成材料损失。

3.库存的耗材要经常清点检查,保证账物相符,材料、物品均无损坏。每学期末对库存进行一次全面盘点,上报实验中心(附表五)。

4.材料保管员每学期末必须向实验中心递交本学期实验实训耗材进出清单。

5.如因管理不到位发生财物丢失,必须追究材料保管员的责任,根据核查结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践教学耗材的领用

1.实验实训教学耗材的领用必须根据实验实训教学任务(计划)进行领料。

2、领用低值易耗耗材时填写耗材领用表,在库管员监督下领用。

3.材料保管员每学期末须向实验中心递交本学期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领用情况清单。

4.应做到教学计划、材料预算计划、经费预算计划的相互一致。在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耗材入库明细表

品名

规格

数量

入库时间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耗材领用明细表

领用日期

品名

规格

数量

领用人

领用原因


大学生科技创新实验室管理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科技实践能力、创新和团队合作的精神,激励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通知》精神,设计学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了“挑战杯”、大学生科技立项等活动,为了将这一系列活动进一步落到实处,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促进大学生科研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实验室将为获得科技立项以及“挑战杯”重点作品等项目提供开放性实验室。为使开放性实验室的使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并结合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服务对象:

1、获得学校科技立项并需要利用实验室的项目;

2、学校“挑战杯”扶持项目;

3、特批的其他需利用实验室的科研项目

4、设计师俱乐部与设计工作室团队成员。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管理制度

1、符合要求的申请对象向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管理教师进行预约,需等实验室管理员同意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使用

2、实验室为每个团队指派若干名指导教师,学生也可以自行先与指导教师联系后再把名单告知本实验室,但指导教师中应至少有1名为本实验室的任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3、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学生实验项目的实施时间调配由各实验室管理员进行安排。实验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尽快与管理员联系解决,不得自行处理。

4、本实验室由学生自行管理,学生可自行制定若干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若本功能室中同时有多于1个的团队在开展工作,则要求团队间协调好管理的工作。

5、学生在上班的任何时间内均可进入本功能室工作,离开前须关好门窗、水电、总电源开关等,并注意保持实验室的卫生整洁。

6、实验完成后,创新性开放性实验团队应按清单归还所有设备,如果没有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而导致损坏的,或保管不当遗失的,应按有关规定适当赔偿。

7、实验结束后团队需将所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交由本实验室存底,资料包括:设备使用情况表,学生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实验设计方案,数据记录,工作日记等等。

8、实验结束后团队须撰写实验报告,并争取整理成科研论文。报告和论文中须注明“本实验在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完成”、和“感谢×××教师的指导”等字样。本室人员将根据论文的水平推荐给有关杂志。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安全规范

1、本实验室仅供学生、教师从事创新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

2、按规定开放时间前来活动,自觉填写登记表,服从本中心管理。

3、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每次进行活动必须有三人以上参加,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

4、爱护公物设施,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如属人为损坏,视情节轻重给子严肃处理。

5、严禁使用违章电器,违者将严厉处罚。

6、每次活动后须认真填写活动情况,以便指导老师检查。  

7、离开本室前,应关掉仪器及电路电源,整理器材,清洁桌面、地面,关好门窗,切断总电源。

8、保持卫生环境,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艺术与设计中心大学生创新实验室是由学生自主管理与指导教师督导管理共同组成,关于指导教师的责权利说明:

1、各系设1-2名大学生创新实验室专职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负责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日常使用、运行

1)组织设计竞赛(主办、承办、组织参加等)

2)组织学生参与横向课题、

3)辅导学生校内科研项目(申报、立项、运行、结项等)

4)组织学生课外活动(观展、设计活动、文艺活动等)

3、指导教师负责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登记

1)采用实验运行本进行登记;

2)在实验项目栏里填写运行的项目、活动

3)参与学生签名

4)负责年底实验室考核相关表格填写

4、指导教师负责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基本维护

1)参与实验设备新添、更新、创新实验室续建;

2)管理、维护所属实验设备,需要维修的设备,向中心提出报修;

3)负责实验设备使用登记

5、指导教师负责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

1)负责管理实验室开放使用

2)督促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遵守

6、创新实验室指导教师优先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建设项目,并获得实验室建设科研分值分配;优先入驻创新实验室,使用相关实验设备,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有权调配所属创新实验室的设备与空间资源。

数字化设计室软硬件维护管理办法

1、数字化设计室实验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计算机软硬件管理。

2、数字化设计实验室财产设备由实验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并建账登记。

3、设备出现较小故障时,指导老师可自行解决;设备故障较大或设备故障无法自行坚决的,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实验中心报告,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查明故障原因。如因指导老师疏忽未发现问题或不及时上报而影响教学的,要追究指导老师责任。

4、在计算机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各数字化设计室软件的安装应在满足教学计划要求的前提下,再考虑安装其他软件。对专业老师和学生提出的其他软件安装要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由数字化设计室实验员统一组织安装,用完后由实验员及时删除。学期末统一安装软件。

5、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从网上下载、安装软件,如引起系统故障,视为违反规定,一经查实,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6、进入实验室要爱护实验设备,发现损坏或丢失要立即向实验员报告,并配合调查原因。

7、严格实验操作规程,若未按要求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按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8、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注意实验室安全、卫生。每次下课后,任课老师安排学生清理数字化设计室内部卫生。


数字化实验室指导老师岗位职责

  

1、指导老师上课前15分钟到达数字化设计室,开启服务器,作好上机准备,并检查数字化设计室设备是否有损坏、丢失。

2、上课时间要在数字化设计室中巡查,认真负责地指导学生上机操作,不得中途离开数字化设计室。

3、监督学生不得随意挪动数字化设计室设备,并督促安排学生打扫卫生,保持数字化设计室清洁。

4、上机时如果学生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玩游戏、讲话、看其他书籍),要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必须做好记录并上交实验中心。

5、发现计算机故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数字化设计室管理人员,重新调整和安排学生上机。

6、下课后全面检查数字化设计室设备及安全卫生情况,填写数字化设计室实验运行登记表,关闭计算机,组织学生关好门窗、风扇、电源等,待学生全部离开数字化设计室后老师与实验员交接数字化设计室方可离开。

7、加强防火防漏电意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知相关部门。


学生上机守则

1、上机时要求带齐学习用具,在老师指导下安静、认真地上机,不得喧哗吵闹,更不准随意走动。

2、请勿将食物带入数字化设计实验室内部。学生进入数字化设计室后应严格按老师指定的机位就坐。

3、数字化设计室内部不得随意私自接拉电源、电线,注意防火、用电安全。

4、爱护数字化设计室卫生。食物、雨具等不得带入数字化设计室,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实习用纸课程结束后要自行带走。

5、不得在数字化设计室的任何位置涂抹乱画。

6、开机时如发现微机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老师,等待重新安排和调整机位;如果发现故障而未及时上报并造成损失的,由该生负责。

7、严禁修改客户机系统设置和入侵服务器,若练习需要,应在老师的许可下修改且必须改回,否则视作人为破坏,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

8、严禁擅自挪动实验设施,即使是耳机等简单设备也必须在老师的授意与监督下方可拆卸与安装。

9、严禁随意安装、删除、卸载机器内已经安装的各种软件;严禁上机时间不按指导老师要求操作;严禁上机时打游戏、上网聊天、浏览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等;

10、凡因操作不当或故意违规操作造成硬件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核收维修费用并给予相应处分。

11、违犯上述规定且不听老师劝导者,取消上机资格,并由学校按校规进行处理。


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试行)

为提高多媒体教室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保障多媒体教学的正常进行,加强多媒体教室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多媒体教室的使用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多媒体教室的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二条、多媒体教室的使用范围:

1. 凡属教学计划内的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由教务办根据课程表和学生人数统一安排使用多媒体教室;

2. 非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教学、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由使用者向教务办提出申请,批准后提交到实验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做统一安排。

第三条、多媒体教室由中心派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职责为:

1. 使用前,必须检查各种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2. 提前15分钟打开多媒体教室;

3. 除教学计划内的正常教学由教师自己开关系统外,其它情况使用时,须由管理人员开关系统;

4. 负责对不熟悉多媒体操作系统的教师进行技术指导;

5. 在多媒体教室使用期间,需随时排除可能出现的各种设备或系统故障;

6. 注意安全用电,防火、防盗;

7. 实验员必须督促上课教师按时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情况登记本。

第四条、教师在使用多媒体教室时的职责为:

1. 首次使用多媒体教室时,任课老师应提前与管理人员一起检查设备和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提供应用软件及课件,由管理人员负责安装。对于简单课件教师可自己安装。

2. 组织学生有序就座;

3. 不熟悉多媒体操作系统,如需接受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不可随意操作;

4.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需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故障排除,不能随意强行处理;

5. 在开关系统时需按一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任何时候均不得直接关闭总电源;

6. 制止学生的各种不良行为,特别是防止学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设备和系统;

第五条、学生在多媒体教室内学习时,必须做到:

1. 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挥;

2. 保持教室内卫生和整洁;

3. 不得擅自开启并操作设备和系统,否则造成设备和系统损坏的,照章赔偿。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凡是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成套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制。

第三条、责任人严格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和统计仪器利用率。

第四条、责任人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校准和检测,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和记录。

第五条、责任人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资料档案及大型仪器设备计算机维修管理档案。

第六条、实验中心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作为仪器维护专项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仪器使用必须在责任人指导下进行。

2014-2015学年(2014.9.1-2015.8.31)大型仪器责任人

分类号

单价

使用单位

购置日期

型号

规格

厂家

设备负责人

03040502

600000

服装实验室

2011.08

VITUS SMAR T LC

扫描范围:2.1×0.9×0.9m

德国HumanSolution

公司

胡英

04190911

550000

服装实验室

2011.05

CMS530

E3.5.2

德国ST0LL公司

胡英

04190911

550000

服装实验室

2011.05

CMS530

E7.2

德国ST0LL公司

胡英

04250209

101700

服装实验室

2006.06

MEB-3200

400-2200rpm

日本重机

余美莲

07020104

272800

服装实验室

2011.11

M7604EF

320×240像素

美国Mikron公司

胡英

03010247

248000

工业设计实验室

2009.09

FrecFormModelmgPlus2

160×120×120mm

美国SensAble

公司

马宏图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对外收费标准与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意见征求稿)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经过4年的建设,建立了19个独具特色的艺术与设计专业实验室,经过3年多的运行,现正式对外开放。为了规范中心实验室仪器管理,同时提高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在对同类院校实验中心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设计学院具体情况,本着既为科研、教学服务,又能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仪器设备开放式管理

为使教师、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熟练使用现代化仪器设备,提高其科研动手能力, 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 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逐步实行开放管理制度(磁学测量系统实行半开放管理),但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在管理人员指导下方可单独上机操作。

2、操作培训制度

中心实验室 每学期将不定期举行各仪器设备使用操作培训。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者,可随时向仪器管理人员咨询。培训合格者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登记后,方可独立使用操作仪器设备。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准操作仪器设备,违者将严肃处理。

3、按规章制度操作仪器设备

培训合格者要严格按仪器设备实验室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心实验室学生实验制度》进行仪器设备操作。违规操作者按情节予以严肃处理,违章造成事故者负责维修仪器的费用及向全院通报批评。

4、实行预约登记制度

为了有秩序、有效地使用中心实验室仪器,课外使用实验室须提前预约才能上机,凡预约后不来使用又不提前通知管理老师,造成浪费机时和阻碍别的师生测试者,将取消其三周的上机资格。

第二条、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与办法

(一)中心实验室与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适用于社会机构) <中心实验室收费标准>

(二)收费办法

本院教师和学生在正常上班时间使用实验室或仪器,不消耗材料者不予收费;有消耗材料者只收取耗材费。

(三)经费使用管理

实验中心所收取的使用费由学院集中管理,严格控制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以祢补仪器日常运转和保养经费的严重不足。使用范围主要为如下几方面:

1.维持仪器日常维护必须的损耗,如机油、纱线等。

2.支付日后仪器维修、更换部件之费用,如砂轮、沙皮、钻头、锯条、机械部件等。

3.支付工作日以外测试与仪器维护的加班费。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自二 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四条、本试行办法由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艺术与设计中心实验室课外

开放服务收费制度

艺术与设计中心实验室课外开放采用收费制度,其中无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课外开放采用学生管理员提供开放服务,有安全隐患、高价值实验室课外开放采用教师提供开放服务。教师课外开放值班采用轮班的方式,每学期初制定值班表,确保正常课外开放。

以下为艺术与设计中心实验室课外开放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价格(元)

服务内容

按时收费(元)

人工

1

画室

5000

绘画教学

5

2

立体裁剪实验室

20000

立体裁剪

5

3

商业摄影实验室

250000

商业摄影

25

50/半天

(周六、周日、晚上)

4

模型制作室1

200000

木制品制作

25

50/半天

(周六、周日、晚上)

5

交互设计实验室

800000

用户研究

25

50/半天

(周六、周日、晚上)

6

模型制作室2

50000

油泥模型

25

50/半天

(周六、周日、晚上)

7

缝纫工艺室

100000

服装制作

25

50/半天

(周六、周日、晚上)

8

手摇横机室

100000

针织制作

25

50/半天

(周六、周日、晚上)

9

绣花实验室

100000

绣花制作

25

50/半天

(周六、周日、晚上)

10

陶艺术实验室

150000

陶艺制作

25

50/半天

(周六、周日、晚上)

11

数字化设计室-机房

500000

计算机教学

25

50/半天

(周六、周日、晚上)


利器损伤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把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落到实处,防止实验室内发生利器伤害事故,及时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第一条、在使用利器进行作业时,上课教师应亲自指导学生并示范。在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应认真照看和督促,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禁止教师在上课期间离开岗位(课堂)如遇特殊情况不得不暂时离开时,应请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其他教师代为照看学生。

第二条、实验器材的利器用品应有专人专柜保管安放,在实验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操作,教师亲临指导。

第三条、在实验课进行时如遇到手脚骨折、头部、脸部、眼睛受伤等情况,第一时间告知实验教师与实验员,并利用实验室医药箱(各二级实验室已备)进行紧急处理,主要包括:清洁伤口、消毒、简单止血包扎、包扎固定,并及时送制定医院进行治疗,并报告实验中心主任与分管实验室院长,助剂上报

第四条、禁止学生持危险物品嬉闹、玩危险游戏。上课教师应及时制止。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及老师应及时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第六条、实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实验室内各种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严禁教师任意调课,如有需要调课的,需及时填写调课单,并提早上报教务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也应与教务处联系。

第八条、严禁留个别学生在实验单独用利器做实验

第九条、根据以上事发情况,实验中心及时分析原因,做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追究责任。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志愿者管理办法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可根据实验室管理与实际运行需要在设计学院内招募学生志愿者。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进行本年学期志愿者招募,接受设计学院内学生志愿者报名。报名地点6号楼411办公室,填写志愿者报名表,留下姓名、班级、联系方式等信息。

2、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根据实验室管理与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学生志愿者参与进行工作时,与相关学生联系。

3、每次志愿者服务都需要参与服务的志愿者在签到表上签到,记录时间。不记录者视为主动放弃。

4、志愿者服务累积达到4课时(约3小时),可计隐形学分(志愿者栏)0.1个学分。

5、每学期期末,实验中心将对本学期的志愿者服务进行统计,并折算学分上报学校教务处。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两级巡查实施办法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从20162月起实施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与学院两级巡查实施办法。中心巡检由二级实验室管理员与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学院巡检由分管院长负责,具体办法如下:

(1) 每天下班前二级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巡查分管实验室,填写巡查记录表,关闭实验结束的实验教室,还需开放的实验室安排负责管理的轻工助学学生关门。

(2) 每周五,由二级实验室管理员按序轮流,负责根据检查表进行实验室巡检,并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3) 每两周周五中心主任负责进行实验室巡查,并提出完善意见。

(4) 每月月末,二级分院分管院长进行实验室巡查,并提出完善意见。

(5) 巡查评分表将计入年度评价。

附:艺术与设计中心巡查记录表

艺术与设计中心巡查安排表


艺术与设计中心巡查记录表

2015实验室自查项目表

 

填表时间:                              填表人:  

 

检查内容

服装实验室

针织实验室

艺术设计实验室

工业设计实验室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

公共场所

1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标识

 

 

 

 

 

 

2

实验设备存储

 

 

 

 

 

 

3

耗材存储

 

 

 

 

 

 

4

实验室用电安全情况

 

 

 

 

 

 

5

实验室使用安全情况

 

 

 

 

 

 

6

实验室监控

 

 

 

 

 

 

7

实验环境安全

 

 

 

 

 

 

8

消防设备

 

 

 

 

 

 

9

有实验操作规程

 

 

 

 

 

 

10

有仪器操作规程

 

 

 

 

 

 

11

安全检查和值日台账

 

 

 

 

 

 

12

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

 

 

 

 

 

 

13

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安全逃生指示有无遮挡

 

 

 

 

 

 

14

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

 

 

 

 

 

 

15

建议和意见

 

 

 

 

 

 

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〇,并在意见栏里填写整改内容。

艺术与设计中心巡查安排表

艺术与设计中心巡检安排表

周次

中心巡检

院级巡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设计学院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共建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是学校与企业利用各自优势共同建立的为学生学习和企业研究与开发新产品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互利双赢型实验室,是指地点设在嘉兴学院校内的校企共建实验室。

第二条 “共建实验室”建设中,企业方提供特殊实验设备、实验资料、资讯、技术人员及其它企业方可自行提供的人力物资资源;校方提供实验室房屋、基本办公家具,并有偿开放中心其它实验设施。

第三条 校企双方利用仪器设施、技术力量和智力资源共同进行专业人才培养与企业设计研发。

第四条 企业方放置在共建实验室内的设备必须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五条 企业方要大力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并提供便利学生的工作、实习条件。

第六条 在得到现场工作人员许可的情况下,校方安排相关老师和学生进入研发现场进行实习和观摩学习;企业方工程师应向校方师生传授经验和技能。

第七条 企业方人员进入共建实验室前,必须接受嘉兴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通过安全考试者方可进入。

第八条 企业方对进入共建实验室学习的学生有提醒潜在危险的职责,应及时提醒学生不要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场所。

第九条 因人为操作不当引发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安全事故等,校企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对事故进行鉴定,达成共识后,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企业方应承担在共建实验室内用电产生的费用,每年12月份决算一次性向校方缴纳电费。

第十一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其他规定按学校、学院、中心各级制定的规范与制度执行。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奖励制度

第一条、校级奖惩制度

1)实验室建设完成并经学校验收合格后,学校将一次性给予实验室项目建设实施小组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按实验室项目的类别和建设规模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项目建设总经费×编制系数×质量系数+到位财政专项经费×专项编制系数)×岗位系数值

项目建设总经费单位:百万元

到位财政专项经费单位:百万元

编制系数:专业类实验室建设为0.17/百万元;计算机、语音、多媒体教室类实验室建设为0.08/百万元。

专项编制系数:0.12/百万元。

质量系数:属于学校经费资助建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其质量系数一般为1,经学校验收为优秀的其质量系数为 1.2,非正常条件下未能按时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但经学校验收为合格的其质量系数为0.8;属于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其质量系数以省级部门验收的结论等级为准。经省级验收为优秀的其质量系数为2,经验收为合格的其质量系数为1.5。

岗位系数值: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当年学校讲师平均校内岗位系数值确定。

项目建设总经费中包含的单台设备单价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项目建设总经费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财政专项到位经费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

2)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计算,从实验室建设费中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3)对正常条件下未能按时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或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不合格(含省级财政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将不再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学校不支付其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其建设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实验中心)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也不予优先考虑立项。

第二条、设计学院院级奖励制度

1)实验室建设完成并经学校验收合格后,设计学院将一次性给予实验室项目建设实施小组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补贴按实验室建设批准建设经费的0.2%发放;

2)实验室建设完成后,该项目参照学校教学业绩评价标准核算教学业绩分,实验室项目建设实施小组成员由项目组组长分配该项教学业绩分,计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安全管理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权利确保实验室工作环境,维持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防止和处置实验室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嘉兴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应急预案。对因实验室而引发的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确保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

二、职责分工

坚持“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管理,分工到人。实验室中心主任应为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负责人,实验室全体人员都是事故处置的责任人。

三、应急原则

本预案遵循先救治,后处理;先救人,后救物;先制止,后教育;先处理,后报告的基本原则。

四、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一切加热工具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是否关上自来水和切断电源。

2、转移、分装或使用易燃性液体时,附近不能有明火。若需点火,应先进行排风,使可燃性蒸汽排出。

3、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迅速而冷静地首先切断火源或电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水和沙土是最常用的灭火材料。一般的灭火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水浸的棉被等。

4、发生火灾时,如果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如果火势较大,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同时向119和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电话:0573-83642448)。有条件切断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态扩大。

5、有机物或能与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化学药品着火,应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不得随意用水灭火,以免因扑救不当造成更大损害。用电仪器或线路发生故障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现场电源,将人员疏散,并组织人员用灭火器灭火。

6、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五、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也不可把电器弄湿,若不小心弄湿了,应等干燥后再使用。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

3、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治疗,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六、应急保障

1、保证消防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的待命工作状态。消防应急设备是用于事故初始状态控制的重要保障,为此消防应急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定点放置,定时检查更新,保障消防设备随手可拿,拿来可用。

2、注重应急宣传。平时注重组织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尝试的学习,增强人们的危机防备意识,提高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3、注重平时演练。意外事故的特点是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往往会引起人们的慌乱,处理不当又容易引起二次灾害。因此,平时要注重演练,让大家做到“三知”(知消防设备放置地点、知如何使用消防设备、知撤离路线)。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才会有条不紊。

4、争取社会支援。校内有医院,有校警、保安员等保卫警戒力量,市区内有消防员。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尽快争取他们的救援。

5、无论何时何地,当发生危害实验室安全地事故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有效的疏散无关人员,避免对人员造成更大伤害。发生严重事故,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报警。学校安全保卫处报警电话:0573-83642448,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电话:0573-83647450,报警电话110,火灾报警电话119,医疗急救电话120.


设计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参加实践教学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嘉兴学院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践教学是指教学计划内的有组织开展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校内和校外两部分。

第三条  分院教务办负责实践教学的计划、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检查学生实习过程中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各系所负责实习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教育及动员工作,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教务办、系所、学工办共同负责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四条  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内、校外指导教师共同负责。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院领导和实习单位,如有必要,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应及时处理,并向院领导报告。

第五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遵守实习纪律,言行不能有损大学生形象。

(二)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铁路、公路交通安全除分散实习外,应集出发、集中返校,沿途不得逗留、游玩

(三)严格遵守实习期间作息时间。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到外地游玩;外出时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及时向指导老师销假。

(四)实习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实验室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五)实习期间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在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六)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七)自行联系外出实习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责任划分

(一)凡违反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其它未尽鉴定与处理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办负责解释。

设计学院

                                               2013年11月15日


嘉兴学院设计学院校内、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实习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针对目前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及其他不安全因素增多的实际,为确保学生有效的完成教学实习,嘉兴学院设计学院学院与实习学生就教学实习期间的安全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目标要求

学生实习中的安全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行为,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不得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二、安全纪律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遵守实习纪律,言行不能有损大学生形象;

2.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铁路、公路交通安全除分散实习外,应集出发、集中返校,沿途不得逗留、游玩

3.严格遵守实习期间作息时间。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到外地游玩;

4.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实习学生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6.校外实习学生应由指导教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遵守实习纪律,按时作息,不缺勤,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岗位,不准中途回家,不准在安排宿舍外住宿。也不得在实习宿舍内留宿他人。

7.实习期间严禁学生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在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8.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9.尊重教师,遵守实习单位和食宿单位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互助,爱护公物,保管好个人钱物。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三、责任划分

1.以上安全规定每位同学务必严格遵守。如有违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各类后果,责任自负。

2.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实习结束之日止。

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             校内指导教师签字:

                                校外指导教师签字:

实习学生家长签字:               实习学生签字:

                                 


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有关防火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治安、消防法制知识的学习,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树立防火、防盗、防破坏人人有则的思想。

2、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 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的开关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

3、各种消防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部门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操作方法。

4、在重点部位严禁使用明火,并消除一切易燃易爆隐患,同时杜绝一切火种、火源

5、节假日、教学外期间使用实验室,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6、各实验大楼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7、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8、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反映、整改。

9、节假日前,各室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科学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得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随时做好事故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沉着冷静,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灭火等),并保护现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3. 贵重仪器设备设专人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严格执行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4. 实验室钥匙由实验室管理员掌管,不得随意配制或转借他人,钥匙的配发要报学院备案。

5. 实验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指定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更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材应定期请有关部门检修,保证器材完好,发现损坏和丢失要及时报告保卫处。

6. 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走道畅通。不得随意将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和用餐。

7.工作结束后,实验人员要做好实验室的卫生清洁工作,离开前必须关闭电源、水源和门窗。

8.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实验室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放针,以预防为主,杜绝事故隐患。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常识,了解防盗知识,掌握事故急救方法。

2.实验室管理员负责自己所管理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准备室。

3.实验室管理员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主动扑救,并及时报警。

4.正确使用电脑及多媒体设备,督促教师学生填写使用记录表并认真检查。做好设备的维护和防盗工作。

5.每天上班应检查门、窗、锁有无异常,如有异常,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离开实验室应关好门、窗,注明去向。下班应断开电源、锁好门窗,关闭水龙头。

6.节假日前,管理员应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各门窗是否关好,水管道有没有漏水,电源是否关闭,然后统一封门。

7.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等责任事故,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验室缝纫设备安全使用须知

1、实验室总电源未开启前,不能先打开机器的电源开关。

2、开机前要把机针、缝纫线、机梭先安装好。

3、开机时,不要脚放在机器踏板上。

4、开机后,操作人员要轻踩踏扳,做到手、眼、脚、腿协调配合,注意安全操作

5、在进行换线、换梭、穿针、换针等操作时,应关闭机器电源,且脚要离开踏板。

6、使用过程中,若有短线、断针等,应及时清理机器中卡住的乱线、断针,以免损坏机器设备。

7、操作过程中若发现电机声音异常,出现异味、冒白烟、漏电等现象立即关闭机器电源,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

8、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机器的运转情况及时加油润滑,以免机器设备过度磨损。

9、无论任何原因离开机器,必须随时关闭机器开关。

10、实验结束后,实验室管理员应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对有问题的设备进行及时维修,来不及维修的设备应做“该机需维修,不得使用”的警示标贴,并张贴到相应的机器上。


电熨斗安全使用须知

1、学生使用电熨斗前,应先检查熨斗电线是否有破损、铜丝外漏等安全隐患。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2、根据熨斗上的水位标示线把水灌好,不能在没水的情况下给熨斗通电加热

3、熨斗接通电源后,再打开熨斗开关,并根据面料的成分调好熨斗温度。

4、熨烫过程中要注意熨斗电线不要带到熨斗下面,以免损坏电线,引起漏电。

5、离开台时,一定要随手关闭熨斗开关,并把熨斗立起来放好,或放到熨斗架上,以免引起火灾。  

6、离开教室或较长时间不用熨斗,一定要将熨斗插座拔下来,做到“人走断电”。

7、实验结束后,将熨斗归还给实验室管理员,并说明熨斗完好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员。

8、实验室管理员应对学生实验结束后归还的熨斗进行安全检查,以便发现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有安全隐患的熨斗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电脑绣花机安全使用须知

电脑绣花机使用前必需根据以下指示,避免发生燃烧、火灾、电线短路或损坏等事件。

1、电脑绣花机运作时,长发、项链和手镯必须远离机器。

2、变更针线部位时关闭机器,例如穿针、更换针头、更换线轴等等。

3、手指必须远离机器运行区域,例如针、钩、操作杆,剪线周边,轴,滑轮,传送带和齿轮。

4、轴,滑轮,传送带和齿轮在装上保护层之前禁止开机。

5、进行润滑、清洗或任何调整时需拔去机器的插座禁止通电,关闭机器总电,并于一分钟后方可打开电箱或更换箱板。

7、当绳索或插座损坏时千万别运作绣花机,如处理不当将会带来绣花机更严重的损坏,必须联络制造商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陶艺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禁止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焚烧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2、禁止将与陶艺制作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使用与创作无关的大功率电器。禁止将实验室内所有物品(包括机器设备、工具、陶泥、保湿布等)带离实验室。

3、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关好水、电、门窗等。

4、节约使用实验室内所有物品,并做好陶泥的维护工作。

5、拉胚机、操作台、刀具等设备必须在用后当日清理干净,并保持地面整洁。

6、未经指导教师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实验室内的任何设备及材料。

7、在操作使用搅泥机、拉坯机、压模机等危险设备时,不得穿着过于宽松衣服进行操作,长发者必须佩戴安全帽或将长发盘起;使用砂轮机、切割机、打磨机、喷釉机等机电设备时必须佩戴护目镜和口罩。在使用拉胚机、球磨机等电机设备时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8、在烧窑时必须打开窗户,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严禁使用明火。

9、定期检查实验室防火、防盗、放电等设施,药品、易燃易爆品存放远离烧窑炉和电源,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师生上课前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0、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专人掌握,不得私自配制或给他人使用。

11、所有同学第一次使用仪器前必须经过培训,由专业老师通过培训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通过实验室管理员安排使用时间。使用人严格按照相应条目登记记录。仪器按照各仪器操作说明使用,不允许违规操作,如有问题,及时通知仪器负责人,仪器开机后必须有老师值守,用完仪器后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

12、烧窑炉必须在50以下操作。

实验前请同学们研读以上规定,对于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范而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在实验室实验资格,并受学校处罚。


手电钻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手电钻时,属Ⅰ类工具时应同时领取漏电保护器及绝缘橡皮手套或配用隔离变压器。使用Ⅱ类工具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或狭窄的金属壳体内工作时,应领用漏电保护器或配用隔离变压器。

2.发生故障,应找专业电工检修,不得自行拆卸,装配。

3.在潮湿地方工作时,必须站在绝缘垫或干燥的木板上进行。

4.电气线路中间不应有接头。电源线严禁乱放,乱拖。

5.电钻未完全停止转动时,不能卸,换钻头。

6.停电;休息或离开工作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7.如用力压电钻时,必须使用电钻垂直工件,而且固定端要特别牢固。不得用扁担,杠子压手电钻。

8.胶皮手套等绝缘用品,不许随便乱放。工作完毕时,应将电钻及绝缘用品一并放到指定地方。


台锯使用注意事项及安全操作规程

1.机床开动前,必须仔细检查锯片垫和压紧螺母以及各部位螺钉是否牢固,如发现有松动现象应及时紧固。安装锯片时,注意切削方向,不可逆转。

2.精密推台锯不允许锯片在无保护罩的情况下进行工作。

3.精密推台锯 手工进料时,一定要将木材紧靠工作台和定位靠板,手不能离锯片太近,严禁加工手不能控制的木料。

5.木材在加工前应首先检查木料被锯切处是否有铁钉、砂石、活节等,以防损坏锯片及活节飞出伤人。

6.精密推台锯切削方向不可以站人,操作者在收集木料时也要注意安全。

7.进行机床清扫,擦涂润滑油以及拆换锯片和清除木屑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8.当精密推台锯发生故障时,要立即将电源切断,并停止作业,由专人进行修理调整,机床不准带故障运转。


角磨机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2)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3)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2.机具启动后,应空载运转,验证空转无震动,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3.使用砂轮切割片,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4.使用时,必须戴好护目镜和防尘口罩。

5.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作面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严禁使用切割片进行磨削作业。

6.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超过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7.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砂轮片,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8.换砂轮片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要使用专用的扳手,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9.停止使用时,要关掉开关、拔掉电源。

10.存放干燥处,严禁放在有水和潮湿处。


平刨使用须知

1. 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 刨料时应保持身体平衡,双手操作。刨大面时,手应按在木料上面,刨小面时,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小于3cm。

3. 每次刨削量不得超过1.5mm。进料速度应均匀,严禁在刨刀上方回料。

4. 被刨木料的厚度小于3cm,长度小于40cm时,应用压板或压棍推进。厚度小于1.5cm,长度小于25cm的木料不得在刨上加工。

5. 刨旧料时必须先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遇节疤、戗茬时应减慢送料速度,严禁手按节疤送料。

6. 二人操作时,进料速度应配合一致。当木料前端越过刀口30cm后,下手操作人员方可接料。木料刨至尾端时,上手操作人员应注意早松手,下手操作人员不得猛拉。

7. 换刀片前必须拉闸断电、并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8. 同一台平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与刀必须匹配,严禁使用不合格刀具。紧固刀片的螺钉应相嵌入槽内,且距离刀背不得小于10mm。


 激光雕刻机使用安全须知

1、严禁不接地机器开机工作,机器所有接地部分必须完全可靠,以防静电伤人。

2、每次开机后必须检查潜水泵是否出水,如不出水严禁开机工作。

3、保证循环水适度的水温、水质干静无杂物(建议用纯净水)。定期更换循环水(7天)。

4、用专用的相机镜头纸或医用棉棒沾酒精和乙醚的混合物擦拭反射镜和聚焦镜。(乙醚和酒精混合比例1、1)

5、雕刻时一定要打开风机,以免污染镜片和聚焦镜。

6、激光机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机器工作时,必须将机器顶部盖板盖上以防激光偏位发生火灾或伤人。

7、在机器工作过程中,操作员禁止擅自离开,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8、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拆开机器,以免发生事故。

9、设备中严禁放置任何不相干的反射物体,以防激光直接反射到人体或易燃物品上,造成危险。

10、禁止在电压不稳时开机,否则必须使用稳压器。

11、未经培训人员禁止使用激光雕刻机。

12、在机器工作过程中,操作员必需随时观察机器工作情况(如、勾边所铺纸张是否被气泵吹高挡住激光、机器出现异常声音、循环水的水温等等)。

13、机器所处环境无污染、无强电、强磁等干扰和影响。

14、机器工作时间连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5小时(中途需休息半小时以上)。

15、严禁电流表最大值状态开机,以免击穿激光电源。

16、激光电源使用的基本限制(即电流表最大不能超过20mA)

17、如果机器出现故障或发生火灾请立即切断电源。


实验教师钥匙配备备案

   

序号

配备钥匙

配用人

实验员/管理员签字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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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and数控雕刻机使用安全须知

1、机器所有部件必须完全完整才可开机

2、每次开机后必须进行雕刻刀位置的校准,一般是xyz三轴的位置定基准点即可

3、在雕刻过程中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按红色紧急制停键,再设备电源键。

4、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机器工作时,必须将机器部盖板盖上以防雕刻偏位发生刀头断裂飞出或材料飞出伤人。

5、在机器工作过程中,操作员禁止擅自离开,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6、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拆开机器,以免发生事故。

7、在机器工作过程中,使用完手握操控面板后必须归位悬吊在设备侧面

8、禁止在电压不稳时开机,否则必须使用稳压器。

9、未经实验室老师允许,禁止使用激光雕刻机。

10、在机器工作过程中,操作员必需随时观察机器工作情况(如材料雕刻过程中积尘情况、机器出现异常声音、雕刻运行速度和时间等等)。

11、机器所处环境无污染、无强电、强磁等干扰和影响。

12、机器工作时间连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5小时(中途需休息半小时以上)。

13、严禁电流表最大值状态开机。

14、如果机器出现故障或发生火灾请立即切断电源。

15、材料雕刻完成需把刀头和操作面板归位,不得出现刀头还陷在材料里的状况。

16结束雕刻后必须对雕刻机进行清尘工作,保持机器内干净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服装人台管理办法

1、模特人台属于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设备资产,为了便于管理,学生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搬离指定专业教室及教学大楼。

2、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学生需用模特人台,由上课教师统一办理模特人台的借用手续,每个模特备有固定编号,借用时落实到学生个人,并做好相应借用登记。

3、学生借出人台后,需认真保管好人台,如模特有损坏或部件不完整等情况,需支付相应赔偿金。课程结束后即可归还模特,以便其他课程使用。

4、学生需要做作业,立体裁剪教室可为学生开放使用,开放时间为周一~周五的8:00~17:00,其他时间可预约开放,开放期间,借用教室的学生需要负责本教室内的实验设备及用电安全。

5、立体裁剪室开放期间,最后离开的学生必须做好本教室卫生和断电工作,方能离开。

6、学生借用教室时,如不按规定做卫生、用电安全工作,实验室有权拒绝其下次借用。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电脑横机操作规程

1、旋动黄色按钮从0到1开机。

2、开机后查看机器状况,包括织针上是否挂有纱线、牵拉梳位置等,  若不符合要求,必须要做基准运动(牵拉梳和针床横移的基准运动)。

3、每次使用机器前必须要先运行999固定行,空跑几个来回查看机器状况。停止运行时必须保证机头在左边,机器运行方向向右。

4、 加载程序、保存程序。

Sintral文件: 控制三角,导纱器和针床

Jacquard文件:控制选针

Set-up文件: 控制机头速度、导纱器、牵拉、线圈密度等

5、读入程序后必须在机器上检查程序是否正确,方法为点出手动输入窗口,然后输入TP加回车键,出现OK才能运行。

6、根据程序中导纱器位置对应穿上纱线。

7、在开机项中点“1行上的SP”或“从某行开始运行程序”,上抬黄色操纵杆开动机器,要求机器速度控制在0.7以下。刚开始运行时速度要放慢,机头防护罩打开,边运行边观察机器,等运行正常后关上机头防护罩正常编织。

8、关机:关机前要保证机头在机器左边,运行方向向右,然后点击关机项中的“如果停止”进行关机,关机后把黄色按钮转到0位,然后关闭总电源。


红外热像仪操作规程

一、测试前准备

1、外出使用仪器检测前,请确保 2块电池有足够的电量;

2、外出检测时,请确保所必须携带的物品齐全:仪器主机、背带、电池2块、携带箱、存储卡;备选携带三脚架、激光测距仪等辅助工具和设备。

二、检测过程

1、到达测试现场后,安装设备:

A. 如果需要采用手持式进行测试:

1)小心取出主机,将主机上的背带挂在脖子上,谨防主机坠落;

2)将仪器底部的电池盖打开,将电池插入主机,插入电池时请确保其插入时方向正确。或使用交流转直流电源;

3)调整到合适的LCD角度。

B. 如果需要三角架进行测试,注意以下事项:

1)将三角架取出,调整到合适的高度,确保三角架稳定,确保三角架各高度锁扣已经扣好,确保 2个手柄已经拧紧;

2)将主机稳定的安装在三角架上;

3)通过2个手柄的配合控制,测调整试最佳方向和角度;

4)使用三角架测试时,测试人员不得离开仪器,请确保用单手保护仪器。

5)将电池连接电缆插入主机电源插口和其它配件;

6)调整到合适的LCD角度。

2、开机校准:

1)开机:往上扳动电源键开机;

2)预热:开机后预热3至5分钟,使仪器进入稳定工作状态;

3)校准:仪器开机后,按E键进入菜单,选择“修正”菜单下的“反射修正”,按 E健,仪器提示“正在反射校准,请盖章镜头盖”,请将盖上仪器的镜头盖,按 E健确认,稍等 10秒钟后校准完成;

4)自动聚焦:选择合适的测试距离后,按A健,仪器自动对被测物体聚焦;

5)手动光学聚焦:将仪器中心点对准被测物体,通过旋转前面的光圈进行 光学聚焦,直到聚焦时被测物体的棱角分明为止;

6)手动热聚焦:通过觉得图像不是很理想,可以通过 E键向上/向下扳动调整到最佳的温度中心值,通过 E键向左/右扳动调整到最佳的温度跨度值;

7)图像冻结:聚焦结束,将要对被测物体拍照时,按R/F键,仪器进入冻结模式;此时可以对图像进行必要简单的分析;

8)图像保存:如果觉得冻结后图像达到要求,按一下S健,仪器将保存冻结的图片到主机存储卡上;

9)数据现场分析:在仪器检测的同时,可通过菜单上功能对图像进行必要的分析,比如显示区域内的某点温度、跟踪某区域的最高/最低温度等操作;

10)数据导出:将存储卡取出,将数据导入到计算机;

11)关机:现场测试结束,往下扳动电源键开机;并盖上 LCD显示盖,装好设备。

12)软件安装:直接在 C区安装 RT实时数据采集软件和 MIKR Spec静态图片处理软件;

13)检测报告:利用安装的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分析并制作工作报告。

三、 注意事项

A.使用时请将背带挂在脖子上,防止仪器使用过程的跌落;

B.在用低温段测试时勿将仪器对准温度在 500度以上的物体进行测试 ,尤其是不能将仪器对准太阳,焊接

物体进行测试物体,这可能会导致仪器探测器失效;

C.在测量火焰时,要选择高温档,并且最好用厂家附带的过滤片以及保护盘,避免仪器离火焰太近而损伤设备;

D.测试结束后,请将电池取出,勿将电池留在仪器中;

E.平时使用仪器时请勿用手去触摸镜头,测试间隙尽可能盖上镜头盖;如镜头上赃物,请用专业的擦拭设备进行擦拭。  

F.不能将设备保存在阳光直射或潮湿的环境中。


三维扫描系统操作流程

一、开机

1、打开控制箱(左下主机)

2、打开电脑主机。

二、系统操作

1、测量(测试者穿贴身浅色内衣,须脱鞋)

双击scan world 图标remold controlstandard→输入被测名称→next→被测者站入扫描室→start scanFinish→下一个

2、查看扫描

Workspace standard view

3、保存数据

workspacemeasure views→单击人形标志→measureautomatic measurecalculate measure saveyes


圆头锁眼机操作规程

1、插上空气压缩机电源,按下启动按钮,启动后的三分钟左右若没有异音,储气罐中的压力逐渐升高到达预定的压力,达到设定之压力后,压力开关自动切断电源、电机停止运转。

2、启动圆头锁眼机电源开关,启动电机

3、按下操作盘READY键,设定值被记忆,如不进行此操作,变更为操作盘中图案NO时,电源切断后,设定值不被记忆。

4、按下启动手柄,把缝料放到压脚部位,按压脚开关下降压脚,压脚下压缝料,切开钮孔,拖板快速送料,将缝料送入缝锁位置,钮孔缝锁开始。

5、缝锁结束,拖板移至起始位置,压脚抬起,机器空转等待下一钮孔锁眼。


粘合机操作规程

启动操作程序:

1、正确连接单相220V电源,务必连接接地线。

2、将电源开关按到“ON”(电源灯亮),电机和电热器同时启动。

3、根据面料选择合适的操作温度(约半小时可升至120-160℃)。

4、根据刻度盘选择合理的压力。

5、用小样试压,合格后可正常生产。

停机操作程序:

1、再将延时器拨到需延时停机时间(≥30分钟),将电源开关拨到“延时停机”位置。

2、电源开关切换到“延时停机”后,机器会自动切断加热,氟带仍继续运转散热,此时最好用硅油清洗带子。

3、半小时后,电机自动停机,切断电源。

注意事项:

1、开机前必须仔细检查进料口和出料口处有无异物,以防损伤氟带,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机。

2、工作中不能突然断电,若有急事离开,必须严格按停机操作规程操作,否则热量散发不出来氟带就会被融化损坏。

3、关机时一定要按停机要求操作,以免损坏机器氟带。


Roland数控雕刻机操作规程

1、放上雕刻材料,插上逻兰雕刻机电源,按下启动按钮,启动后等待机器进入初始归位状态。

2、打开电脑进入逻兰雕刻机的校准系,同时按下机器手动操作面板上的enter才可进行xyz轴校准,校准可在电脑上完成也可在机器操控面板上进入user模式手动完成,一般精确校准需要以电脑系统为准。

3、校准后按下apply应用此位置为xyz轴的基准雕刻位,如不进行此操作,电源切断后,设定值不被记忆。

4、完成校准后进入模块制作软件,设计所要雕刻形态,根据实际雕刻材料设计适合其材质和纹理的造型,完成后按照软件内右方编辑面板,按照自己需求选定雕刻的形式,例如刀头类型,全雕或半雕等等一系列个性化需求的编辑。

5、编辑完成后创建雕刻路径,下一步审查预览雕刻效果,如果模拟的完成效果不理想可重新编辑路径,再预览雕刻效果。

6、预览满意后可进行最后一步----雕刻,雕刻期间操作人不得离开机器,需随时注意机器运作情况。

7、雕刻完成后需关闭电源和软件系统,最后对机器雕刻时产生的粉尘进行清理。


触觉设计系统操作规程

1、插上电源,触觉设计系统的各组电线与电脑接好,等待信号亮起为绿色。

2、打开电脑进入触觉设计系统软件操作界面。

3、在触觉设计系统软件操作界面新建一个设计所需要的油泥胚子形态,选择雕刻笔,轻轻拿起触觉设计系统机器上的雕刻模拟笔,要注意的是此笔容易损坏,不得用力生拽。根据设计需要在触觉设计系统软件操作界面里选择需要用到的工具进行设计雕刻工作。

4、完成后保存。

5、检查设备一切正常后关闭触觉设计系统软件操作界面,关闭设备电源。


手握压力分布测量系统操作规程

1、插上电源,手握压力分布测量系统的各组电线与电脑接好,等待信号亮起为绿色。

2、打开电脑进入手握压力分布测量系统的操作界面,打开---录制。

3、操作人带上手套,确保感应片紧贴在塑胶手套上。抓取需要测试的产品。

4、测试以录制受力图变化的形式记录,手掌受压力明显的地方出现蓝色。后期作为设计分析的重要素材。

5、录制完成后保存短片,关闭软件系统。

6、拆分所有相连的设备部件,将其检查齐全完备后放入手提箱。


眼动仪操作规程


有线8通表面肌电获取与分析系统操作规程

1、插上电源,有线8通表面肌电获取与分析系统的各组电线与电脑接好,等待信号亮起为绿色。

2、打开电脑进入有线8通表面肌电获取与分析系统的操作界面。

3、将三色肌电片为一组黏在需要测试的皮肤上,打开电脑有线8通表面肌电获取与分析系统的操作界面里的身体部位选择栏,对应勾选。活动测试的部位,观察它的肌电变化趋势。

4、测试以录制肌电变化趋势的形式记录,分别以三组颜色线性图(三色肌电片)代表。

5、录制完成后保存短片,此生理信息采集图后期将作为设计分析的重要素材。

6、拆分所有相连的设备部件,将其检查齐全完备后放入手提箱。


座椅压力分布测量系统操作规程

1、插上电源,座椅压力分布测量系统的各组电线与电脑接好,等待信号亮起为绿色。

2、打开电脑进入座椅压力分布测量系统的操作界面,打开---录制。

3、将座椅感应片放在凳子表面,操作人慢慢坐在上面,此举防止感应片受损。

4、测试以录制受力图变化的形式记录,座椅面受压力明显的地方出现黄色,普通压力为蓝色。

5、录制完成后保存短片,可保存为压力平面数值图或者立体柱状图,此压力分析图后期将作为设计分析的重要素材。

6、拆分所有相连的设备部件,将其检查齐全完备后放入手提箱。


、实验室开放制度


服装实验室开放制度

为了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实验中心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充分发挥服装工艺实验室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作用,为规范实验室开放的相关秩序,特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1、实验中心的开发对象主要针对设计学院、南湖学院的在校学生,同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对嘉兴学院其他院系进行开放使用。

2、一般为上午8:00—下午5:00,特殊情况可延迟到21:00。

3、学生必须提前向实验中心管理该实验室的相关老师提出预约,经中心老师核实实验室无老师上课后,实验室才能开放。

4、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须事先向相关实验室中心老师索要并填写“实验室开放登记表”,同时办理熨斗等仪器设备的借用手续。

5、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杜绝任何违规行为。

6、学生应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凡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规定赔偿。

7、学生在每次完成实验后,主动办理仪器设备归还、验收手续。自觉把卫生打扫干净,凳子放整齐。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电熨斗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电熨斗安全使用,请各位同学遵守以下规定:

1、借用手续:需填写“艺术与设计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设备借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后交至中心办公室411室;

2、使用要求:如需借用,在“艺术与设计中心借还电熨斗登记表”上登记,并注明计划归还时间,每天早上四节课后及下午四节课后必须归还至411室,若中途离开,需及时归还,借用人不能离开电熨斗,不能将电熨斗带回寝室或单独留在实验室。做到随时关闭电熨斗开关及拔下电源插座。

3、若不遵守中心规定使用电熨斗,中心将不再借出该设备,造成安全事故,将追究责任。

                                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

                             2012/4/10


艺术实验室画室管理及开放规定

为了加强画室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画室开放制度,请全体同学严格遵守。

开放时间规定:星期1至星期5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开放人数不予原则性限制。

画室属于开放性实验室。开放期间,禁止喧哗、打闹、闲谈,不得影响他人。不得带人随意出入画室。

进入画室的学生应遵守画室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开放登记手续。

为确保画室的环境卫生条件,开放结束后,应主动将自己的物品收拾整齐;保持画室内卫生整洁,不乱涂乱画,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不乱果皮、废纸,保证画室里的画具排列整齐,井井有条。

爱惜学校公共财产、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画室里的公共用品不得私自带出,不能私自移动、调换画室之间的一切道具、设施等。

开放结束后,最后离开的学生应关好门窗、水电、随手关门,将实验室开放登记表送回实验中心办公室交还相关负责老师。


艺术与设计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设备借用申请表

仪器编号

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借用日期

归还日期

设备是否完好

□是     □否

借用原由及有关说明事项:

本人借用教学设备如有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借用人(签字):

班级: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借用单位意见:

指导老师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心意见:

                                  中心签字:

年    月    日

归还日期

年    月    日

艺术与设计中心借还工具登记表

日期

班级

姓名

短号

工具名称

数量

指导老师

归还时间

计划

实际

20   ~20   学年第  学期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登记表

序号

日期

节次

实验项目名称

班级

姓名

联系方式

二级实验室名称

所用设备

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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