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
展的中长期规划,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科发基字[2002]91号),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加强科技强省建
设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筒称省计委)、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筒称省财
政厅)统一归口管理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审核、批准、验收、评估、重组、合并和撤消;
(四)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
任及委员;
(三)负责审核、监督省级童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提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配套资金和物资,保障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正常工
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七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其主要任务是:
(一)省级重点实验室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和应用研究;试验基地主要开展发展研究,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为国内外专家到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
合作和交流;
(四)努力提高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
业。
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八条 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均可独立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不搞重复建设,不受理与已建项目重复或类似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紧紧围绕我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效益农业、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大力支持现代农业、电子信息、光机电
一体化、新材料、生物与医药、资源与环境等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第十一条规定领域中的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必须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应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应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主任的人选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年富力强,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民主的学术作风,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能力。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申报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 1),编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2),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
科技厅,17个经济强县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收到申请后,及时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依托单位编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
第十六条 根据依托单位编写的计划任务书,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建设批复,同时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
、试验基地建设计划。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墓地实行“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严格按计划任务书规定进行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二年。建设到期后经验收合格,转
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国家下拨的建设经费和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
形式。
第二十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任期一般为五年;省级重
点实验室、试验基她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主任变更,应由依
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一般为7一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 (含省
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不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及开放研究课题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在对外开放与合作、人才流动与激励、学科建设与科研攻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
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必须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运
行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确保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保护。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
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如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须由省级
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七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每年年底应向省科技厅递交《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
4)。正常运行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
验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鼓励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以多种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到期后,由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按《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验收大
纲》(附件5)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证书(附件6),经省科技厅盖章后确认。
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管理范围;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试验
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三年对已建成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评估结果作为衡量省
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省级重点实验室、试
验基地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重组、整合学科方向相近、研究工作雷同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择优支持业续良好的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撤消业绩不良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部共建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开始生效,原《“九五”省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办法》(浙科计发
[1996]30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