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设计学院艺术与设计实验中心      作者 :      时间 : 2014-03-14

嘉兴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主要是指国家认定的,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内的起重设备及压力容器(含气瓶、空压机),具体认定办法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充分而有效的论证,经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没有经过论证批准手续而自行订货、采购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入库、报销手续。

第四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应当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期内的维护维修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维修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在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或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在30日内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与操作。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维修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救援预案等;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关闭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的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委托维护维修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服务采购。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护维修相关安全技术资料,以及维护维修单位和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维护维修合同,实施维护维修。

第十四条改造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禁止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在特种设备管理方面,本办法中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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